關於更正部份,有幾個是我自已覺得不太ok。
這不是郝老師說的。
請勿誤會。
逆流交易之消除比例應按全年度之約當持股比例
若投資公司年度中是同一階段(有重大影響力之間做變動)就還好。
但若是年度交易目的>>有重大影響力,或有重大影響力>>有控制能力,
就感覺有差。
我覺得認為應該以全年平均淨利*享有持有份額。
例如期初1/1 持有10%,期中再持有20%,期末未變動。
如果按照郝老師說法,好像是10%*6/12+20%*6/12
我的感覺是這樣:NI*6/12*30%
鄭丁旺是改成加權平均比例。
另外,遞延公司間交易未實現損益。
用遞延,感覺不符合IFRS所認定之負債定義。
因為他不會讓公司流出經濟資源。
且IAS28個案釋例用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參考看看
※ 引述《conk (conk)》之銘言:
: 網址如下:
: http://ppt.cc/W4Xw
: 有需要就自已下載。
: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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