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請問一下,某某縣鄉公所若屬某某縣政府的行政機關(反之,某某縣始為行政主體),因
依行程法第2條,其可代表某某縣政府,所以該公所代表該縣訂立之民事契約,名義人及
歸屬主體屬該縣政府,而非該公所,這樣理解對嗎?
若上說的通,是否還要看該公所有無代表該事務的權限呢?
另外,若前開二者間有預算分配,是否縣政府編列給該公所的預算,實質所有仍係該縣政
府的?
(如縣府編列路燈電費給該鄉公所付台電,該公所是否只是代縣政府付而已?)
謝謝也麻煩高手們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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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某某縣鄉公所若屬某某縣政府的行政機關(反之,某某縣始為行政主體),因
依行程法第2條,其可代表某某縣政府,所以該公所代表該縣訂立之民事契約,名義人及
歸屬主體屬該縣政府,而非該公所,這樣理解對嗎?
若上說的通,是否還要看該公所有無代表該事務的權限呢?
另外,若前開二者間有預算分配,是否縣政府編列給該公所的預算,實質所有仍係該縣政
府的?
(如縣府編列路燈電費給該鄉公所付台電,該公所是否只是代縣政府付而已?)
謝謝也麻煩高手們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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