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長選任與解任資格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我們社區「鄰長」設籍住所已經售出遷走,依地方自治規範,仍可擔任「鄰長」乙職?不是區分所有權人可以擔任鄰長職務?里長明知鄰長不在設籍鄰別區域內(戶籍遷出),仍拒絕解任原鄰長職務另覓人選,住戶可向何種政府機關反映協處?

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Megan2013-08-16
Q1:請問辦理之鄰長如何產生及具何條件才能擔任?A1:一、鄉鎮縣轄市之村(里),設村(里)辦公處,村(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由村(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之年滿二十歲以上居民遴報鄉(鎮、市)公所聘任之,以村(里)長任期為準,任期四年,得再經遴聘續任,受村(里)長指揮監督,辦理各該鄰事務及為民服務工作。 二、鄰長遴選後,村(里)長應填造具遴聘名冊函報鄉(鎮、市)公所並發給聘書。鄰長因故卸職,村(里)長應遴選填補之。 Q2:居民如何反映鄰長不適任?A2:從Q1可知,村(里)長遴選鄰長後,要造具遴聘名冊函報鄉(鎮、市)公所並發給聘書。因此,居民要反映鄰長不適任,可以提列具體不適任事實向鄉(鎮、市)公所要求解聘,或是直接向貴縣市政府的民政局反映均可。而如果真如發問者所述,該鄰長戶口已遷出該鄰,或是設籍但實際並未居住該鄰內,確實可以向鄉(鎮、市)公所或貴縣市的民政局陳情反映,要求解聘該名鄰長。 以下是桃園縣政府認為鄰長可以解聘的理由(桃園縣各鄉鎮市鄰長遴聘實施要點):五、鄰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由村(里)辦公處提列具體事實,函報鄉(鎮、市)公所審核後解聘,並由鄉(鎮、市)公所函知當事人,始生效力:(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者。 (三)因案被通緝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戶口遷出各該鄰者。 (七)設籍但實際並未居住該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者。 (八)鄰裁併、裁撤者。 (九)執行鄉(鎮、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交付之為民服務工作,配合度不高,或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鄰長會議及相關村(里)會議,有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