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到醫療糾紛的問題
依照醫師法第12條之一的規定
醫師在診治病人時有告知義務
沒有將病情完整告知的話
依99台上字2428為不完全給付
得依民法第227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但第227條第一項之規定是說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病人因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最後死亡
應依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賠?
這樣的情形是不得補正的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無利益呢
判決中都只有提到用不完全給付請求
卻沒有說到到底要依給付不能或是給付遲延的規定
大家有什麼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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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醫師法第12條之一的規定
醫師在診治病人時有告知義務
沒有將病情完整告知的話
依99台上字2428為不完全給付
得依民法第227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但第227條第一項之規定是說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病人因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最後死亡
應依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賠?
這樣的情形是不得補正的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無利益呢
判決中都只有提到用不完全給付請求
卻沒有說到到底要依給付不能或是給付遲延的規定
大家有什麼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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