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上告知義務違反的不完全給付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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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醫療糾紛的問題
依照醫師法第12條之一的規定
醫師在診治病人時有告知義務
沒有將病情完整告知的話
依99台上字2428為不完全給付
得依民法第227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但第227條第一項之規定是說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病人因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最後死亡
應依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賠?
這樣的情形是不得補正的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無利益呢

判決中都只有提到用不完全給付請求
卻沒有說到到底要依給付不能或是給付遲延的規定
大家有什麼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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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ly avatarLily2017-06-07
給付延遲吧~ 醫生有能力可以告訴你 只是慢了點告訴你
Selena avatarSelena2017-06-09
226就是可歸責給付不能的規定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7-06-10
個人覺得補正無利益,給付不能,另外還要227II加害
給付賠償固有利益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7-06-12
都不是,是227-1準用192、194
Enid avatarEnid2017-06-16
診治病人時就已經有給付的動作了,未告知病情屬於不完全
給付(227一項),而一項後段說得依遲延或不能之規定是因為
不完全給付是一種瑕疵給付,一樣會有可以補正或不能補正
的情況,只是構成要件與給付不能和遲延給付不同,以上狀
況如果醫生可歸責而1.病人未死且告知有利益得依227一項
後段遲延給付之規定主張其權利,且如果因為遲延知道病情
而健康有所侵害得依227-1準用193、195請求損害賠償2.病人
已死則屬於227一項後段依給付不能之規定主張其權利,並得
依227-1準用192、194請求損害賠償。以上淺見
Damian avatarDamian2017-06-19
106.台上.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