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讀到釋字392號
因為是新手上所以整篇看下來還是不太確定結論,所以想請各位高手幫忙解惑一下哦~
釋字392號它的意思是說檢察機關只能逮捕、拘禁24小時然後就要移送法院讓法官審問、
處罰嗎?
所以有關於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在執行羈押、繼續羈押之
各種處分的權利皆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對嗎?
請各位高手幫幫我吧~
看了好久還是不太確定我的總結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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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新手上所以整篇看下來還是不太確定結論,所以想請各位高手幫忙解惑一下哦~
釋字392號它的意思是說檢察機關只能逮捕、拘禁24小時然後就要移送法院讓法官審問、
處罰嗎?
所以有關於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在執行羈押、繼續羈押之
各種處分的權利皆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對嗎?
請各位高手幫幫我吧~
看了好久還是不太確定我的總結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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