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意見書,好像有幾個考點:
一、權力分立
大法官可否這樣創設制度?逾越立法者?
兩份意見書不認同,其他或有提及大法官可以。
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極限在哪?訴訟權與權力分立。
二、計畫定性
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折衷?
這邊爭議多多
三、確認法規違法之訴?
湯德宗大法官說美國有全面制度
但是德國上法上只有特定法規命令有。
四、正當法律程序
羅昌發大法官提及,都計的正當法律程序未完備,有待未來解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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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司法官、律師公法會考吧感覺考向蠻佳
從 148、156、742號
然後行政法訴訟類型可以對應創設的都計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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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力分立
大法官可否這樣創設制度?逾越立法者?
兩份意見書不認同,其他或有提及大法官可以。
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極限在哪?訴訟權與權力分立。
二、計畫定性
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折衷?
這邊爭議多多
三、確認法規違法之訴?
湯德宗大法官說美國有全面制度
但是德國上法上只有特定法規命令有。
四、正當法律程序
羅昌發大法官提及,都計的正當法律程序未完備,有待未來解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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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司法官、律師公法會考吧感覺考向蠻佳
從 148、156、742號
然後行政法訴訟類型可以對應創設的都計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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