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57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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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7-12-15T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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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757號 【釋字第706號解釋補充解釋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33279號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聲請人能否逕以執行法院拍賣開立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解釋文

1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1

  聲請人永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聲請人,於系爭解釋公布後,據該號解釋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以「再審原告(按:指本件聲請人)自不因706號解釋而享有逕向再審被告(按: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請求依板橋地院核發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並扣抵銷項稅額」為理由,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3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認前開再審判決並無違誤而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又提起再審之訴,
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3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再審之訴提起時,距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3號)確定時已逾5年為由,認再審之訴不合法而駁回。

2

  聲請人另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申請扣抵溢繳之營業稅款,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3年4月21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30458069號函否准。聲請人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該部103年8月27日台財訴字第1031394074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以聲請人於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已提起行政救濟並經駁回確定案,依財政部103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令,無法以執行法院核發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並扣抵銷項稅額為由駁回(註1)。

3

  聲請人主張前開確定終局判決ㄧ及二,係擷取系爭解釋理由中「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協商……依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之片段文字,誤解系爭解釋宣告法令違憲之本旨,違反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應得據以聲請再審或其他救濟之重要意旨。爰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4

  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及第742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人因扣抵營業稅事件經確定終局判決ㄧ及二引用系爭解釋作為判決依據,惟系爭解釋未明示該案聲請人得否逕以執行法院核發之繳款收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致系爭解釋之部分聲請人未能獲得救濟。核其聲請具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爰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5

  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參照)。原因案件之聲請人,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即得據有利之解釋,依法行使其權利,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本院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參照)。

6

  按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執行法院依法進行之拍賣或變賣程序嚴謹,填發之非統一發票之收據有其公信力,拍定或承受價額內含之營業稅額可依法定公式計算而確定,相關資料亦可以上開法院筆錄為證(營業稅法第10條、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貨物營業稅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2款參照)。故執行法院於受領拍定或承受價額時開立予買方營業人之收據,亦相當於賣方營業人開立之憑證。」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準此,系爭解釋之聲請人,自得持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븊琚A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註2),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為救濟。

7

  另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協商,並由財政部就執行法院出具已載明或另以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依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部分,旨在要求相關機關以更具體之通案標準,處理聲請人以外之同類型案件。並不影響聲請人得依系爭解釋意旨,逕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ꄊC然系爭解釋聲請人,迄未能經由訴訟(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參照)或向稅捐稽徵機關再次申報獲得扣抵(訴願決定參照),無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爰參照本院釋字第747號解釋,補充解釋如解釋文所示。

8

  至於系爭解釋原因案件,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數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減除業已實際准予扣抵之數額核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4年8月1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40017835號函參照),自屬當然,併予指明。

9

  另聲請人請求對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作補充解釋及依據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補充解釋部分,經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並非系爭解釋之解釋標的,且系爭解釋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併此敘明。


註1:經查:聲請人曾就此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 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退還溢繳稅款並加計利息,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873號裁定認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聲請人並未據上開裁判聲請解釋。
註2: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令列舉下列三項作為進項稅額之憑證:1.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2.繳款收據影本。3.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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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e avatar
By Rae
at 2017-12-15T23:24
剛想說沒人要動手po,雙週刊來了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7-12-16T07:21
一周刊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7-12-17T17:38
來呀!來互相傷害啊!(眼神死)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7-12-21T06:17
變稅法周刊了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7-12-26T02:59
最近釋字公布頻率越來越頻繁,司法院要清倉了嗎?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7-12-26T21:01
又是稅法....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7-12-31T14:49
上禮拜黃昭元來演講 他說台灣的稅法釋憲案比例真的超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8-01-01T06:23
剛上任的時候酸大法官新官三把火的人呢^^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8-01-03T16:33
果然出現了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8-01-04T04:44
有人可以翻譯嗎?大法官寫的真的很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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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a avatar
By Ula
at 2017-12-15T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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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7-12-15T15:07
蘇軾老師今年有開三等跟四等的課程 爬文有版友的評價是教得頗深頗廣 若是報考四等書記官 請問四等民訴課程蘇軾老師教得如何 是需要堅實的底子去聽? 還有教學是否會順帶解題? 有沒有蘇軾老師班上學長姐可以分享一下 感謝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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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7-12-15T14:48
趕快分享給大家! 公職電機電子電信的免費試題還有詳解, 時間:12/15-12/22! https://goo.gl/4EnyE5 - ...

徵 《嘉義》讀書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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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7-12-15T11:21
01.自介:大一 02.對象:要考轉學考或後中醫或純粹想認真唸書的人 03.目標:雙主修加書卷獎 04.地點:中正大學圖書館或嘉義的圖書館或咖啡廳之類的 05.時間:可討論 06.方式:關心進度,督促早起讀書,科目相同可一起討論 07.範圍:我是三類不過也會讀到二類的科目,讀什麼不限制 08.聯 ...

106地特 行政法申論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7-12-15T11:16
小弟想請教申論題中 “ 行政院及經濟部之函釋” 之性質為何是”行政規則”而不是”法規命令”呢? 我會認為是法規命令是因為題目中提到 ”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 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而行政院的函釋示是基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