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重分類疑問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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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中會課本及34號公報關於金融資產重分類的問題,上面有寫備供出售可重分類
至放款及應收款(無活絡債券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投資,另外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也可
重分類回備供出售。
可是我找不到放款及應收款是否能重分類至備供出售投資?有人有相關的訊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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