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書上寫到
「按考選部對於應考人申請參加所為之否准決定,對於應考人不具備考試資格乙節,具有
確認效果,故其性質應屬確認處分。其次,人民對於否准結果不服,應不能僅提起撤銷訴
訟,而應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考選部否准之決定,以及
命考選部另作成同意原告參加考試之授益性處分」
我有疑問
不是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可了嗎?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就有排除否准處分的當然效果了嗎?
那為何還要多此一舉提撤銷訴訟?
--
「按考選部對於應考人申請參加所為之否准決定,對於應考人不具備考試資格乙節,具有
確認效果,故其性質應屬確認處分。其次,人民對於否准結果不服,應不能僅提起撤銷訴
訟,而應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考選部否准之決定,以及
命考選部另作成同意原告參加考試之授益性處分」
我有疑問
不是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可了嗎?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就有排除否准處分的當然效果了嗎?
那為何還要多此一舉提撤銷訴訟?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