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否准應考決定所應提起之訴訟類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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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書上寫到
「按考選部對於應考人申請參加所為之否准決定,對於應考人不具備考試資格乙節,具有
確認效果,故其性質應屬確認處分。其次,人民對於否准結果不服,應不能僅提起撤銷訴
訟,而應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考選部否准之決定,以及
命考選部另作成同意原告參加考試之授益性處分」

我有疑問
不是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可了嗎?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就有排除否准處分的當然效果了嗎?
那為何還要多此一舉提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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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Bennie2019-11-17
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考選部否准之決定 -->撤銷訴訟
命考選部另作成同意原告參加考試之授益性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9-11-19
考選部已經做出拒絕決定,沒有怠為或拒絕申請,自應
提起撤銷,但撤銷只是撤銷拒絕決定,你仍要求考試資
格,所以要再提起課予義務
Andrew avatarAndrew2019-11-20
直接提5就好,課予義務訴訟當然包含撤銷聲明。
Susan avatarSusan2019-11-22
完整的救濟法應該是先依訴願法提前撤銷訴願,再依行
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給付訴訟的駁回申請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