鍰起訴如受鍰起訴處分是否影響保全任用資格 - 警察
By Kristin
at 2011-05-02T00:00
at 2011-05-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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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鍰起訴處分是否影響保全任用資格
Update:
那為什麼我還是因為這個原因被警察局判定不適用保全人員
Update 2:
這我知道可是我良民證出的來阿為什麼還是不行而且我鍰起訴處分是在六年前處分
的還是不行嗎
Update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有沒有時效
Update:
那為什麼我還是因為這個原因被警察局判定不適用保全人員
Update 2:
這我知道可是我良民證出的來阿為什麼還是不行而且我鍰起訴處分是在六年前處分
的還是不行嗎
Update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有沒有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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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All Comments
By Hedda
at 2011-05-02T14:54
at 2011-05-02T14:54
何謂緩起訴?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所蒐集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但若被告所犯的是比較輕的罪,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認為以暫十不起訴為比較適當的,可處以緩起訴處分。刑訴法第二五三條之一乃是宣告緩起訴之案件的適用要件,即該案件被告所犯之罪須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再經檢察官斟酌後,認為案情輕微且被告有悔意的話,檢察官就可為緩起訴處分注意。若行為人於緩起訴期間內發生刑訴法253-3條第一項各款之事由,則檢察官將撤銷緩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何謂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俗稱良民證) :有關個人出國移民、簽證、就學、工作、外籍配偶歸化國籍、國人就業等,所需之無犯罪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條例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何謂保全業法規定:(這是保全公司用人之法源)
保全業法規定: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 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
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殺人罪、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
重利罪、恐嚇罪或擄人勒贖罪,經判決有罪者。
六、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
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受不得擔任之限制。
所以版主若是由保全公司雇用在社區擔任保全人員是依據保全業法來處理,但是現實上則有幾種方式:
一、只要有前科一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這是最嚴格的僱用,外商的物管公司較會採取這種作法,因此版主就不合格。二、只要良民證上面登記無犯罪紀錄就可可以了:例如國○或○興,國○或○雲,據末學知道就是採取此種作法,因此版主就合格了。三、有無前科一率任用:現在這種物管公司較少了,不多見了,但是還有聽說;因此版主也就合格了!四、到社區擔任自聘的保全人員:社區自聘的保全人員一般是無需良民證,也無需經警政機關的查核,就可以到社區擔任自聘的保全人員,但是如果管委會要求良民證版主應也合乎規定,上面登記無犯罪紀錄!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C01046000/o/1511050201...
2011-05-02 16:26:12 補充:
有的公司採高標就不同意
有的公司採中標就同意良民證
有的公司或社區採低標就同意
這是實務作法
至於您安檢不過 這是安全查核的問題
除非您去修法 否則事實就是如此
2011-05-02 18:11:47 補充: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有沒有時效
問題不在時效而在保全公司要不要用您
請您找社區自聘的保全人員或到只需要良民證的公司應徵
By Damian
at 2011-05-02T13:20
at 2011-05-02T13:20
但我認為您未必是遭警察局判定為不能擔任保全人員
因為只有以下人員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
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
十年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
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妨害性自主
罪、妨害風化罪、殺人罪、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
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重利罪、恐嚇罪或擄人勒
贖罪,經判決有罪者。
六、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
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
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受不得擔任之限制。
所以如果您所涉足之案件不是上面所述,應該是保全公司的任用判定﹝
因為在填寫人事資料時,有一項為有無前科記錄,一般填寫"有"保全公
司幾乎會避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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