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買通C殺A,並提供購買手槍之訊息給予C,C卻心想讓A癱瘓就可以對甲交代此事,
不須取A性命,取得手槍後旋即前往殺A,C在餐廳內往A的腳部方向開槍,但卻未打
中A,流彈反而打中D,造成D左下肢癱瘓。
想請問一下
C拿槍射A行為,該論普通傷害未遂罪(不罰)還是重傷未遂罪
基於刑法第十條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功能算重傷,但槍傷會到使腳的功能喪失嗎
勞煩國考版大大替小弟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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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取A性命,取得手槍後旋即前往殺A,C在餐廳內往A的腳部方向開槍,但卻未打
中A,流彈反而打中D,造成D左下肢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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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拿槍射A行為,該論普通傷害未遂罪(不罰)還是重傷未遂罪
基於刑法第十條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功能算重傷,但槍傷會到使腳的功能喪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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