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國外毋公司要支付在台辦事處營運所需資金,
通常在台辦事處會將此筆資金認列為何?
若是認列為勞務收入,會不會等同於提供服務給國外母公司?
提供服務是否就算是營利的商業行為?
依據法令在台辦事處不可從事營利行為,才有上述這些疑問
勞請有相關經驗的板眾,替小的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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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台辦事處會將此筆資金認列為何?
若是認列為勞務收入,會不會等同於提供服務給國外母公司?
提供服務是否就算是營利的商業行為?
依據法令在台辦事處不可從事營利行為,才有上述這些疑問
勞請有相關經驗的板眾,替小的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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