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低收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申請資格 - 工作
By Regina
at 2009-02-16T00:00
at 2009-02-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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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成員有一個我母親、一個哥哥(>25歲)(已婚二個小孩,都未滿六歲)
目前只有我(>25歲)和母親(<65歲)二人同住,哥哥在小朋友出生前已將戶籍遷出。
媽媽和我兩人都沒有工作,哥哥收入一個月3萬左右,大嫂要照顧二個小孩無法工作。
我家這間房子 是登記我媽的名子(偏僻地區 房價不高 值約80萬)
請問這樣可以有資格申請嗎?
目前只有我(>25歲)和母親(<65歲)二人同住,哥哥在小朋友出生前已將戶籍遷出。
媽媽和我兩人都沒有工作,哥哥收入一個月3萬左右,大嫂要照顧二個小孩無法工作。
我家這間房子 是登記我媽的名子(偏僻地區 房價不高 值約80萬)
請問這樣可以有資格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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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09-02-17T04:37
at 2009-02-17T04:37
申請低收入戶,是審查全戶收入.動產,不動產。先談收入部分,因你及母親在16歲以上,65歲以下,依社會救助法都屬於有工作能力,不管有沒有工作,有沒有綜合所得稅,一律算最低工資17,280元,遠超過生活費最高臺北市98年標準,理由如下所述。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服務對象:凡設籍本縣一個月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六個月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4、父母、養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因遭遇重大傷病未能就業者。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6、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7、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監護一方無力撫養者。
請注意:有人以為有貸款、負債,或夫妻或父(母)、子(女)分戶(請參社會救助法第5條),或沒工作就沒有收入(請見同法第5-3條),可以申請低收入戶,這是錯誤觀念。若無法申請低收入戶,家中有人具有身心障礙者,建議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門檻比較低。若判決離婚或入監服刑者,可申請特殊境遇婦女生活津貼或兒童或少年生活扶助。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法第5條,係依據民法親屬篇民法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至於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限於字數請自行上網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點選社會救助法第5條。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660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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