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收入 - 工作
By Iris
at 2010-06-24T00:00
at 2010-06-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如題
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家本身就有低收入戶 但是裡面有每人每月生活費不得高餘9829
請問9829是工作收入而已?
還是包括低收入戶每月補助+起來平均?
那如果有領其他獎學金的勒?
如家中只有一人有收入 薪水兩萬三 家裡有4個人(1升大學1高職1國中) 會影響到低收資格嗎?
如果小孩暑假打工 報稅上去 也會影響嗎?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謝謝
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家本身就有低收入戶 但是裡面有每人每月生活費不得高餘9829
請問9829是工作收入而已?
還是包括低收入戶每月補助+起來平均?
那如果有領其他獎學金的勒?
如家中只有一人有收入 薪水兩萬三 家裡有4個人(1升大學1高職1國中) 會影響到低收資格嗎?
如果小孩暑假打工 報稅上去 也會影響嗎?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謝謝
All Comments
By Leila
at 2010-06-26T12:38
at 2010-06-26T12:38
不包含低收補助金..也不包含獎學金
一個人薪水2.3萬除以家庭4個人 ...平均只有6000元
以你的家庭情況來看...薪水+打工只要不超過四萬元
打工二個月來說就算超過四萬元也沒有影響
政府的計算是...收入乘以12個月再除以4個人喔(計算年收入)
都在安全範圍之內...你可以放心
另外低收也不光看這個9829元而已
還有工作能力者的問題 不能超過三分之一
這樣解說相信你應該可以明白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6-28T08:48
at 2010-06-28T08:48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雅虎搜尋:【*****酒店上班這檔事】
By Blanche
at 2010-06-27T09:53
at 2010-06-27T09:53
還是包括低收入戶每月補助+起來平均? ---- 不含補助
那如果有領其他獎學金的勒? ---- 應該算入全年所得
如家中只有一人有收入 薪水兩萬三 家裡有4個人(1升大學1高職1國中) - 可能為中低收入者
如果小孩暑假打工 報稅上去 也會影響嗎?---- 應該算入全年所得
每年10月前一定要去鄉公所申請喔 否則要等下一年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的基準點為所在行政區劃之平均生活消費支出數據。其中,行政區劃區分為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與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四區域。以台灣台北縣為例,隸屬於台灣省行政區劃標準的台北縣,2006年生活消費支出為15350,換算成最低生活標準即為9210元(15350 x 60%)。而一般而言,全戶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9210元者則稱為低收入戶,所得超過標準但未超過2.5倍者(即23025-9210元)稱為「中低收入戶」(9210 x 2.5 = 23025)。
低收入戶裏面又分為三款。第三款者為「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三分之一,而全戶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第二款者為「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三分之一,而全戶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三分之二者」而第一款者則是「全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恆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而第一款收入戶又有非正式的「三級貧民」、「三級貧民戶」、「三級貧戶」的俗稱。
低收入戶資格規定如下:
(一)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ㄧ、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ㄧ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另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社會救助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三)內政部95年9月7日台內社字第0950136698號函公告事項一規定:「臺灣省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5萬5,000元,不動產每戶新臺幣260萬元。」
(四)內政部95年9月7日台內社字第095014232號函公告事項規定:「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97年則為新臺幣9,829元 )。
三、有關低收入戶申請為民眾之權益,公所不得拒絕民眾申請,得逕向***鄉公所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將依相關文件及法令規定據以審核資格。
盡快去詢問一下看是否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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