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低收入戶資格申請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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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申請扶養父母,父母皆無工作,父67歲,母58歲,父母兩人戶籍皆在老家雲林,大姐已嫁為人婦,大哥已婚與大嫂另結新巢,我與二姐同戶籍在台中。大姐無業,大哥每月薪資三萬二,二姐每月薪資兩萬,我每月薪資一萬六。大哥和二姐皆分別在台中貸款購屋,房價應該都是兩百萬左右,而我則獨自一人在桃園租屋,請問:我是否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呢?應達到如何的條件我才能申請低收入戶呢?(請詳細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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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8-09-19
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
Bethany avatarBethany2008-09-17
全家人包括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的兄弟姐妹父母不是只有你一個兒子~且家中有工作能力者居多無法申請~能不能申請你可先行詢問里幹事!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8-09-19
假設版大未婚無子女,則全家人是包含,版大+版大的父母+與版大同戶籍的親友也就是如果要申請低收入戶,要列入計算範圍的全家人是指版大+版大的父母+版大的二姐...Showmore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08-09-19
一.申請資格:1.設籍且居住本縣之縣民。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者。〈95年度為9,210元〉。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金額,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一定數額者〈95年度為55,000元〉。4.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一定金額者。〈95年度為260萬元〉。二.應備文件: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所得證明、�
Noah avatarNoah2008-09-19
不知道你人在那?台北縣的條件如下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7年即9829元)。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