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證人地位危險共同體的判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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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小弟讀刑法跟法知遇到一個小問題
如下
刑法是說
登山團一起登山 遇到山難 其他人不救助 雖不作為 但有保證人地位
但法緒老師說
三五好友一起游泳 一人溺水 其他友人不救 不作為 無保證人地位

這兩個的例子都差不多
都是保證人地位當中的危險共同體
故想請問一下第二個例子具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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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7-01-14
關鍵在於是否是具有互助性質的共難團體,如果只是臨時組成的
玩樂活動,則沒有保證人地位的問題。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01-15
這兩個例子怎麼會差不多
Dora avatarDora2017-01-15
那如果這3人是到一個危險地方游泳,這樣會有保證人地
位嗎?
Tracy avatarTracy2017-01-18
如果像是那種溯溪團的,就可能具有保證人地位.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1-18
那如果改成三五好友一起登山呢?
Olive avatarOlive2017-01-19
給你個方向,為什麼危險共同體要有保證人地位?釐清了再
回去個案判斷。
Donna avatarDonna2017-01-23
關鍵在於危險共同體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