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傷病假和職災門診單.. - 工作
By Elizabeth
at 2010-11-13T00:00
at 2010-1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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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我在工作時閃到腰,我便向主管請假回家,回到家主管打電話告訴我:這幾天先用請假或是你要用調假的方式也可以,但是我回她:我是因為在工作時受傷應該是公傷病假吧!她卻回答我:有可能是個人姿勢的問題,我打去縣政府勞資課詢問,他們說: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受傷不管是不是過失事都是職業傷害,所以公傷病假是要給的沒有錯!!
日後主管又打電話跟我說:要我拿職災門診單去看診,可是我是職傷不是職災啊!!
公傷病家一定要有醫生矚明"不能工作多久"嗎??
日後主管又打電話跟我說:要我拿職災門診單去看診,可是我是職傷不是職災啊!!
公傷病家一定要有醫生矚明"不能工作多久"嗎??
All Comments
By Kyle
at 2010-11-14T15:58
at 2010-11-14T15:58
縣政府勞工局官員所講的一點都沒有錯,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受傷不管任何原因都算是「職業傷害」,所以公傷病假是要給的沒有錯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6日勞保3字第09801405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你也真菜鳥咧,你的情形就是「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所致的「職業傷害」因職業災害所致傷或後遺症所衍生的疾病,統稱「職業傷病」,懂嗎?傷腦筋你的主管事後講的也都對呀,你必須向公司取得【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就診單】與【健保卡】去醫院就診,經依照診療開具【診斷書】上有一欄「醫師囑言」會囑咐你該住院或休息幾天不宜從事原來工作,其所指的天數就是你可請的「工(公)傷假」日數至於,該休幾天,當然以「醫囑」為憑,可是,某些職傷,醫師認為不需休太多天,勞工又覺得不放心怕再二度傷害,變通的辦法就是「勞工仍應去上班,但可書面(寫報告)要求主管指派較不會造成二度傷害的工作」,主管若不准,萬一出事,勞工就可以對該主管提出「業務過失致傷」刑事告訴,若不是如�
By Eden
at 2010-11-17T15:59
at 2010-11-17T15:59
建議向勞動檢查所檢舉讓檢查員了解工作環境(以利將來萬一勞資爭議)
勞工在工作時間於工作場所發生災害,就推定是職業災害發生,雇主就應該負補償責任,所以勞工只要證明有災害發生,而發生時間在工作時間,發生地點在工作場所等事項即可,而雇主要舉證並未符合「業務起因性」或「業務遂行性」才可免責。
拿職災門診單去看診就是職業傷害
醫生矚言就關係到公傷病假的多寡
但雇主要求你上班你可主張暫時轉任比較簡易輕鬆之工作
不然就是醫生矚言上載明"不可以工作.....宜修養幾個月
公司如給你病假再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吧
2010-11-1319:20:25補充:
我也來貼法條
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
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依來函所述,本案勞工於職災復健期間,雇主以醫囑「勞工可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勞工復職乙節,雇主宜事先與勞工協商,如逕以勞工構成曠職予以解僱,則其終止契約無效
如要走司法途徑也可只是時間比較長
樓主有把握穩贏趕快用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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