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任用法考科一題釋疑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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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個題目 :

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0條,若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將予以解職,

並且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課本答案為正確

也就是解職後不能再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但看了相關法條好像沒有敘明解職後

不得報名公務人員考試,此外以我的認知,解職後應能再重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

並未限制日後不得參加考試,請問課本的答案是否有誤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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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6-10-17
考試是一件事,任用是另外一件事!
Joseph avatarJoseph2016-10-20
考試法第20條第2項+任用28第1項第六款去看看
Joseph avatarJoseph2016-10-21
除了內亂外患,貪汙..等那些重大情事不能考外,可以給你
考,但錄取不任用。同一樓說的考試歸考試,任用歸任用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10-21
上面我打錯了,應該是考試法第12條第二項
Adele avatarAdele2016-10-25
可以考阿但是你考上了不會用你 考試法跟任用法的消極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6-10-28
資格不一樣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6-11-01
另外榜示錄取不等於考試及格 榜示錄取時還沒有取得公
務員身分 要訓練也及格之後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