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個題目 :
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0條,若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將予以解職,
並且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課本答案為正確
也就是解職後不能再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但看了相關法條好像沒有敘明解職後
不得報名公務人員考試,此外以我的認知,解職後應能再重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
並未限制日後不得參加考試,請問課本的答案是否有誤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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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0條,若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將予以解職,
並且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課本答案為正確
也就是解職後不能再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但看了相關法條好像沒有敘明解職後
不得報名公務人員考試,此外以我的認知,解職後應能再重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
並未限制日後不得參加考試,請問課本的答案是否有誤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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