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的「停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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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藉由最近很紅的南投縣長停職案請問一下:

昨天(0401)晚上,內政部長宣布南投縣長李X卿先生繼續停職,而其引用的法條是公務

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以及同法第19條第1項: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

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

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本來我以為內政部長會引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2、3款將南投縣長繼續停職: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

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

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

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現在問題來了,新聞中說內政部長先前本來表示「必須依地制法」讓李X卿復職,但過去

一直未准駁他復職申請復職的公文,原因就在於「是因若引用地制法,根據過去4個案例,

轉圜的空間有限」,請問:

1.這邊說的「必須依地制法」讓李X卿復職,是引用地制法第78條第4項嗎?

2.內政部長說的地制法「轉圜空間有限」,是單純屬於法條引用、理解上的問題,還是複

雜的政治操作手段?

附上新聞原址:http://ppt.cc/nB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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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seph avatarJoseph2013-04-05
1.不是 因為刑事判決還沒確定
Lydia avatarLydia2013-04-08
不要懷疑 真的可以復職XDDD 公務人員懲戒法多翻翻會發現除了
Olivia avatarOlivia2013-04-10
因為停職原因(羈押)消失了
Dora avatarDora2013-04-14
貪汙或是犯超扯的過錯(罪不可赦)以外 要讓公務員離職 根本是0
所以公務員超夯的啦 考上不要腦殘犯罪 幾乎吃一輩子
Dora avatarDora2013-04-19
用地制法的話 政治上操作空間就小了 貪污自打國民黨嘴巴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4-22
懲戒法的話就外界觀感問題 呼弄過去就好 沒定罪都好搓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