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例如105關特四等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因低收入戶核列等級錯誤,造成受補助人有溢領情形,應如何追繳溢領帶
部分之金額?受補助人對於追繳有何行政救濟途徑?

在得否追繳的部分,解題書是先寫行政處分基於錯誤基礎作成故違法,然後寫受補助人提供
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致行政機關做出錯誤處分,屬行程第119條第2款信賴不值得保護情
形,故得依第117條撤銷

不太懂的是如果人民提供的資料都正確,是機關的作業疏失將等級核列錯誤的話,這樣也是
信賴不值得保護嗎?因為題目中並沒有提到錯誤的原因

--

All Comments

Hazel avatarHazel2019-02-15
這個跟稅收算錯是相同道理,我記得好像有釋字,給付行政一樣
有預算排他性,多給了你一點相對別人就少拿了一點,公務人員
疏失那是該員要被懲處記過,不得主張不法之利益信賴保護
Carol avatarCarol2019-02-19
個人見解 這題解題不用帶119 直接用117撤銷 118朔及既往
Dinah avatarDinah2019-02-22
至於信賴補償 多給你的拿回來 不是損失 所以不補償
Callum avatarCallum2019-02-24
可以參考120 要財產受到損失才要補償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9-02-25
然後用127和民眾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給付
Emma avatarEmma2019-03-01
我覺得這題比較偏向信賴值得保護情形 如果有119條情形
則受補助人的救濟途徑尤其是停止執行部分能論述的就少
很多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9-03-04
這題要提信賴保護 還需要談受補助人有沒有信賴表現
題目沒給 要自己假設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3-09
多謝各位大大的解惑,解題書的題目都沒有直接說人民是
蓄意要溢領或獲取利益,我想就省掉119好了
Ivy avatarIvy2019-03-13
人民如果是善意,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可以僅就現存利
益返還,那跟命返還處分的金額不同時怎麼辦?還是公務員就
現存利益有調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