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簡易程序的救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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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455-1規定,依451-1協商程序所科之刑,不得上訴。

惟若今天被告依照451-1為協商,

但實際上有451-1第4項但書應轉回通常程序之情形

而檢察官及法院皆未察以簡易判決處刑後,

試問應上訴地院合議庭抑或以非常上訴救濟之?

煩請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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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Megan2013-06-21
上訴地院合議庭→轉回通常程序
另外這個不是協商程序
Xanthe avatarXanthe2013-06-21
455-2才是協商程序我知道。不過451-1的用字是協商。
感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