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455-1規定,依451-1協商程序所科之刑,不得上訴。
惟若今天被告依照451-1為協商,
但實際上有451-1第4項但書應轉回通常程序之情形
而檢察官及法院皆未察以簡易判決處刑後,
試問應上訴地院合議庭抑或以非常上訴救濟之?
煩請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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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若今天被告依照451-1為協商,
但實際上有451-1第4項但書應轉回通常程序之情形
而檢察官及法院皆未察以簡易判決處刑後,
試問應上訴地院合議庭抑或以非常上訴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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