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唸刑法唸到一個盲點,
一時卻翻不到課本寫的理由,
所以想上來請教各位。
爭議點如下:
關於272的行為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
通說認為屬於罪責身分;
實務認為屬不法(構成要件)身分。
又,
共犯從屬形式採「限制從屬形式」,只從屬到不法。
故,依實務對於272構成身分之見解,不是應該將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教唆(或幫助)人論272之共犯嗎?
為何結論還是論271之共犯?
是因為31條二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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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卻翻不到課本寫的理由,
所以想上來請教各位。
爭議點如下:
關於272的行為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
通說認為屬於罪責身分;
實務認為屬不法(構成要件)身分。
又,
共犯從屬形式採「限制從屬形式」,只從屬到不法。
故,依實務對於272構成身分之見解,不是應該將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教唆(或幫助)人論272之共犯嗎?
為何結論還是論271之共犯?
是因為31條二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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