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因果關係的第三人介入類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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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這樣
保母甲疏於照顧小孩乙,結果乙跑到馬路上被超速的丙撞死


丙部分視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而討論故意/過失作為犯
視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論過失致死或殺人既遂
甲部分應是討論過失不作為犯
主觀上應是過失,客觀上為自願承擔之保護者保證人地位,期待有照顧小孩義務但不為之.


但是因果關係討論我卡住了
易律刑總上的第三人介入類型沒有保護者義務只有監督者義務(個人理解類似危險源監督義
玉皇大帝書上又用回溯禁止原則討論

所以不知道這題的因果關係要怎麼論述

還是說根本不需要這麼複雜
因為保母讓小孩乙外出的不作為會導致小孩乙出包的結果
駕駛丙撞死小孩乙只是這段因果關係的最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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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Quanna2020-10-11
太久沒碰刑法,過失致死需要論述到有無義務嗎?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10-13
印象中不作為犯才要論述義務,過失有成立不作為犯的
可能嗎@@?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0-10-16
甲是保母,本身具備對乙的保證人地位,至於小孩跑到馬路上
Connor avatarConnor2020-10-17
是否為可預見之情事,則看申論者論述
如果疏於照顧致小孩跑到馬路上為可預見者,且如果不疏於照
Damian avatarDamian2020-10-21
不會發生小孩跑到馬路上的憾事,則甲的疏忽與乙的死亡具備
客觀可規則性。
Queena avatarQueena2020-10-22
王皇玉老師說的禁止回溯只的應該是「第三人製造了一個新的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0-10-25
後行為人是故意才會有回溯禁止原則的適用
Callum avatarCallum2020-10-29
,且獨立的風險」,並「單獨地使結果實現」,而致不能使原
Rachel avatarRachel2020-11-02
行為人(保母甲)負責。可我自己覺得,丙在馬路上的出現未
必有製造新的且獨立的風險,因為本來就是在馬路上,除非題
Yedda avatarYedda2020-11-06
有提到說,「根據鑑定如果當初丙沒有超速,則乙不會死」的
命題。
Ivy avatarIvy2020-11-08
樓上SHAGUGAN的補充也對,王皇玉所稱的也是限制故意行為
Zenobia avatarZenobia2020-11-09
然後提醒一下,不作為犯是用”準因果關係”討論,小細節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0-11-12
我是把第三人介入想成是中斷原先因果關係的一種,而形成或
建立起一個新的行為人跟因果歸責關係的狀態。
Zanna avatarZanna2020-11-13
甲因果關係不用討論到第三人
Joe avatarJoe2020-11-15
就正常審條件因果跟客觀歸責就好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11-19
關鍵在於有沒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11-21
如果沒有,才會是異常的因果歷程,這應該就是妳覺得怪
的點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11-22
但疏於照顧小孩會造成亂跑而被車撞死是可以預見的
所以小孩的死亡結果是在甲所創造的風險中實現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0-11-25
如果今天題目是改成第三者開車撞進小孩家中致死
那就沒有預見可能性->異常因果->不具常態關聯性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11-29
罪責?!..客觀歸責理論去研究一下~
Elma avatarElma2020-12-04
TRS的判斷各門派有不同見解我也不敢說妳錯
但罪責要件我只聽過期待可能性就是了
Necoo avatarNecoo2020-12-06
不作為犯是故意犯的手段 過失犯應該不會討論不作為
David avatarDavid2020-12-09
過失犯討論,客觀能否預見,主觀能否預見,因果歸責論討論
Robert avatarRobert2020-12-12
怎麼不考慮用累積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