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性交之定義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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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下面2個案例:
1.A以強制手段,違反B男之意願,以口含住B男生殖器。(以口腔與被害人性器接合?)

2.A以強制手段,違反B男之意願,以自慰套包住B男生殖器。(以其他器物與被害人性器接
合?)

上面這兩個案例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使之接合」的要件嗎?

感恩,一直沒搞懂這2個特殊情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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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7-08
“使之接合”含義超廣,我自己是認為不算“進入”的,
都可以用“使之接合”啦,然後就看是用什麼跟什麼接合
,跟猥褻的分界在哪裡,這樣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7-09
就女性來說,以器物進入女性性器都可以算性交了,我覺
得以保險套跟男性性器“使之接合”也應該能算性交
Jack avatarJack2019-07-10
性交 任一性器官碰觸就算
Kumar avatarKumar2019-07-12
1.是 2.還真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