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遂犯的著手時點,依我國實務是採形式客觀說
就是行為人開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即屬著手
就拿221來說,構成要件是強制加性交,所以只要有強制行為就構成221未遂
小弟疑問的是既然221未遂是沒有性交,因為有性交就是221既遂,那有強制行為
為什麼不能是304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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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為人開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即屬著手
就拿221來說,構成要件是強制加性交,所以只要有強制行為就構成221未遂
小弟疑問的是既然221未遂是沒有性交,因為有性交就是221既遂,那有強制行為
為什麼不能是304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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