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結果提前發生之論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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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聽今年保成陳介中老師刑法總複習的時候,
關於結果提前發生案例,徐育安老師文章結論的疑問。

其案例事實略為:

甲計畫將乙打昏之後,將乙投入海中偽裝其為自殺溺斃;
然而乙卻在甲毆打其腦部時即死亡,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陳介中老師擷取的文章之學說結論是:
這一個與行為人計畫有不同的風險,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
可預見的範圍之內,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若否
,則當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之想像競合。

對於這個結論我不知道是怎麼導出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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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章內容:「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可預見的範圍之內」,
我的理解上這是客觀歸責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的層次,而
「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我想應該是指主觀故意
的內容,而據此我自己作了以下排列組合,似乎都無法得出
271II與276I想像競合結論QQ,在想是否我理解上有誤



以客觀上有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假設切入,本案甲打乙頭行為
已著手,是依行為故意同時存在原則,其打乙之意思得以評價
為刑法上故意,故

假定甲毆打乙的前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客觀上有重大
因果歷程偏離,則乙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系爭行為,非
屬既遂。在認甲之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無本質上重大差
異,具有殺人故意時成立殺人未遂;反之若甲主觀上故
意內容與客觀行為間具本質上重大差異時即阻卻故意而
不成罪。

假定系爭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並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
則乙之死亡結果可歸責與甲之行為,故依甲行為時主
觀上故意與客觀行為本質上有無重大差異,及有無主觀
意見可能性,分別可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過失致死,

但排列組合之下我想不到為何老師的結論是故意殺人未遂
與過失致死的想像競合?


是因為後行為拋乙屍體下水的部分成立殺人未遂,而後行
為與前行為(甲打乙頭)可合併認為屬接續之一行為,進
而形式上兩罪屬一行為而成立想像競合嗎?



就這部分一直相當苦手,論述上有錯誤或不清楚的部分再
麻煩各位幫忙釐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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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6-09-21
完全錯誤。
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原先的犯罪計畫,應在主觀討論,有
重大偏離則視該偏離是否為常人所得預見,無法預見則行為
人無過失,能預見則行為人有過失;未重大偏離時,為使故
意能對應結果,例外地將意外提前發生的結果解釋成仍在行
為人所得以預見的範圍內。
如果因果關係重大偏離犯罪計畫又為常人所得以預見結果可
能提前發生時,仍具因果關係,客觀上可歸責於行為人,行
為人未盡預見義務,有過失。
至於未遂,則是因採主客觀混合說,行為人原先犯罪計畫因
結果提前發生未完成,故仍論以原先預定犯罪之未遂犯。
這就是主客觀混合說的精髓所在,也是最讓我無法接受的地
方,明明客觀上都已經有因果關係了,卻還要怕過失犯罪刑
度過輕,例外地以主觀計畫未完成來論未遂,想像競合後論
較重的未遂犯罪,根本是行為人刑法,完全無視刑法謙抑性
啊!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9-23
就只有殺人既遂而已,這是因果錯置
Dora avatarDora2016-09-24
是在說台北大的老師? 老師應該姓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