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結果提前發生之論罪 - 考試
By Callum
at 2016-09-18T17:54
at 2016-09-18T17:54
Table of Contents
這是我在聽今年保成陳介中老師刑法總複習的時候,
關於結果提前發生案例,徐育安老師文章結論的疑問。
其案例事實略為:
甲計畫將乙打昏之後,將乙投入海中偽裝其為自殺溺斃;
然而乙卻在甲毆打其腦部時即死亡,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陳介中老師擷取的文章之學說結論是:
這一個與行為人計畫有不同的風險,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
可預見的範圍之內,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若否
,則當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之想像競合。
對於這個結論我不知道是怎麼導出的QQ
--------------
就文章內容:「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可預見的範圍之內」,
我的理解上這是客觀歸責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的層次,而
「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我想應該是指主觀故意
的內容,而據此我自己作了以下排列組合,似乎都無法得出
271II與276I想像競合結論QQ,在想是否我理解上有誤
以客觀上有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假設切入,本案甲打乙頭行為
已著手,是依行為故意同時存在原則,其打乙之意思得以評價
為刑法上故意,故
假定甲毆打乙的前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客觀上有重大
因果歷程偏離,則乙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系爭行為,非
屬既遂。在認甲之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無本質上重大差
異,具有殺人故意時成立殺人未遂;反之若甲主觀上故
意內容與客觀行為間具本質上重大差異時即阻卻故意而
不成罪。
假定系爭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並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
則乙之死亡結果可歸責與甲之行為,故依甲行為時主
觀上故意與客觀行為本質上有無重大差異,及有無主觀
意見可能性,分別可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過失致死,
但排列組合之下我想不到為何老師的結論是故意殺人未遂
與過失致死的想像競合?
是因為後行為拋乙屍體下水的部分成立殺人未遂,而後行
為與前行為(甲打乙頭)可合併認為屬接續之一行為,進
而形式上兩罪屬一行為而成立想像競合嗎?
就這部分一直相當苦手,論述上有錯誤或不清楚的部分再
麻煩各位幫忙釐清!謝謝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Todd Johnson
at 2016-09-21T21:13
at 2016-09-21T21:13
By Rachel
at 2016-09-23T03:40
at 2016-09-23T03:40
By Dora
at 2016-09-24T12:20
at 2016-09-24T12:20
Related Posts
報考三等交通技術資格?
By Harry
at 2016-09-18T15:32
at 2016-09-18T15:32
監獄行刑法
By Michael
at 2016-09-18T14:57
at 2016-09-18T14:57
數位學院錄音筆推薦
By Hamiltion
at 2016-09-18T13:22
at 2016-09-18T13:22
影子董事
By Victoria
at 2016-09-18T12:15
at 2016-09-18T12:15
後西醫線上課程合購
By Audriana
at 2016-09-18T10:18
at 2016-09-18T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