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保職災補償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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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位員工於7月中於上班時間從椅子上跌落,用手稱地,起初覺得並無大礙,繼續工作,並提出要於7月底離職,有找到其他工作.但月底就醫時發現手腕傷勢惡化,醫生建議修養2周,於是於八月中向公司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從7/30號到8/12號共2週,我們幫他以職業災害申請,但事後他又表示我們應該要把8月12天的剩餘30%薪資補給他...但有人跟我說他已經自請離職,不是我們的員工了,早已沒有薪資,又何來薪資補償...所以.........我到底該不該補給他剩餘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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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o avatarNecoo2010-11-12
勞工職災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雇主仍應補償全文內容: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六十歲,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繼續給予醫療,經醫療屆滿二年仍未痊癒,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
Xanthe avatarXanthe2010-11-11
快快補順便和解書簽一簽告上法院對方還可以多跟你要利息
Ursula avatarUrsula2010-11-12
要ㄉ補償期限請求權是2年職災補償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而且件是你送ㄉ你當然要負擔那30%今天他如果是在新公司申請ㄉ就由新公司負擔但這也要看心公司願不願意承接他ㄉ職災ㄌ所以你是要負擔ㄉ就算日後他在因同樣ㄉ傷請領職災補償你還是要負擔那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