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位員工於7月中於上班時間從椅子上跌落,用手稱地,起初覺得並無大礙,繼續工作,並提出要於7月底離職,有找到其他工作.但月底就醫時發現手腕傷勢惡化,醫生建議修養2周,於是於八月中向公司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從7/30號到8/12號共2週,我們幫他以職業災害申請,但事後他又表示我們應該要把8月12天的剩餘30%薪資補給他...但有人跟我說他已經自請離職,不是我們的員工了,早已沒有薪資,又何來薪資補償...所以.........我到底該不該補給他剩餘的薪資!!
關於勞保職災補償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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