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工讀時薪和勞退、加班費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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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2-02-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我七月到這間店(咖啡廳)工作是正職身份,老闆說試用期一小時90元,每天上班九小時,月休四天,這樣的薪資正確嗎?
2.九月的時候我轉正職,薪資調成時薪93,但工作時間有8-10小時,一樣月休四天,這樣的工作時數有超時嗎? 可以算加班費嗎? 如何算?
3.10月薪資調成98元,有時候一週工作時數會達50小時,這樣有超時嗎?
4.直到12月,老闆才幫我保勞健保,店裡員工總共8人,我要求勞退,老闆不管我薪水多少都是報17880,然後勞退1073都是從我薪水扣,這樣對嗎?
5.老闆說勞退從七月開始追逤到12月的話,漏掉的勞退部分總共五千多都要我全數繳出,勞保我每月負擔277,健保每月負擔244,這樣對嗎?
6.我現在是工讀身份,不管是投票日,國定假日,颱風天...都要上班,勞基法沒有規定要加班費或是什麼補助嗎?想投票老闆卻說店裡人手不夠不能去...
7.今年一月我的薪資依然是時薪98元,是不是可以要求政府法定時薪103?
我每個月實際薪資跟實領薪資都會差個兩三千,下班後還要開會,花我兩三個小時,雖然開會的餐錢老闆會出,但是吃超過一百的話還要自己出,這樣不是耽誤我下班以外的時間嗎?這樣不合理吧?
我即將要離職了,只想知道我的權益是否有受損,如何討回公道?謝謝各為懂勞基法跟有經驗的人教教我。

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2-02-17T02:58
1.試用期一小時90元有爭議,如你同意就算了
但是每天上班九小時,月休四天,違反勞基法第24、30、36條
2.轉正職後,薪資只調成時薪93,違反勞基法第21條,工作時間有8-10小時,一樣月休四天,違反勞基法第24、30、36條 ,有超時,可以算加班費,參考勞基法第24、30、36條 就能夠自己算,不可能連飯都要別人替你送進嘴理
3.每兩週工作時數超過84小時,算算超時,違反勞基法第24、30條
4.七月到職拖到12月老闆才申保勞健保,且老闆不管勞方薪水多少都是報17880,勞退1073從勞方薪水扣,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直接寫書狀去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並向盧布局提出申訴及調解即可求償
5.老闆說勞退從七月開始追溯到12月的話,漏掉的勞退部分總共五千多應該由資方賠償,不是由勞方補繳,勞健保費每月負擔額法律有規定,依你所講大概差不多
6.工讀身份也是勞工,即適用勞動法律,故投票日,國定假日,法律規定不必上班, 勞基法規定若雇主要求上班 應算兩倍 加班 工資 颱風天為無薪休假...沒有規定雇主要付工資
7.今年一月工資依然是時薪98元,可以主張按法定時薪103向雇主求償
●每個月實際薪資跟實領薪資都會差個兩三千,可以述明損失額主張依勞基法第21~23條及施行細則第九條向雇主求償
● 下班後「因雇主之需要出席開會」,不論餐費誰負擔,時間多長都不是法定上班工作時間,應按勞基法第24、30條 計算加班費
你所需要的勞基法條文,自己看就會懂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36條(例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7條(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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