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我是打工性質的餐飲業助理廚師,適用於勞基法的規定嗎? 2.我雖然是打工性質的計時工讀生,還是有簽半年的合約,我進去公司和店長是和我說一個小時95塊錢,但是簽約後一定要做滿半年,可是又臨時要改成一小時75塊錢這樣是合理的嗎? 3.老闆可以因為某些問題,無條件降低已簽約的員工的薪資嗎?(我提出一些薪資的問題,可是店長說"那降薪到75你覺得呢"讓我有點飽受威脅QQ") 4.是否有規定,工作滿4個小時公司一定要供應餐食給員工,如果員工不食用餐時,工資是否還是要比照規定扣除?(餐食一次50元還要扣除30分鐘的薪資) 5.店長可以因為員工不符合規定給扣除薪資嗎?(規定沒有喊"歡迎光臨"一次,扣除薪資500..好像有點誇張) 6.我擔任的打工職務,公司需要給予"勞保"的保障嗎?聽說公司只有給我團保而已QQ"那正�
關於勞基法以及打工的一些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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