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報很大的台中市酒駕規定
假若台中市議會審議完,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關機關核定後
問題一: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行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
處一萬五千元至九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近期台中市酒駕條例提高最低罰鍰至39000元
惟法律適用順序,應該是中央法規>地方自治條例,那這自治條例不就白定了?
所以要處罰較重罰鍰,應該是行為人觸犯交通處罰條例三十五條規定時
台中市再從行政裁量上,處罰39000元。 我的想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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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台中市議會審議完,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關機關核定後
問題一: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行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
處一萬五千元至九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近期台中市酒駕條例提高最低罰鍰至39000元
惟法律適用順序,應該是中央法規>地方自治條例,那這自治條例不就白定了?
所以要處罰較重罰鍰,應該是行為人觸犯交通處罰條例三十五條規定時
台中市再從行政裁量上,處罰39000元。 我的想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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