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告訴可不可分之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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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駛計程車載有乘客乙,行經路口,與乘騎機車之丙發生車禍,乙未綁安全帶致手部
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
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
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對於此題的網路解答有所疑慮,因此特地來向大家確認

因為甲所犯為裁判上一罪,且犯罪事實全部皆為告訴乃論

再加上被害人不同,所以告訴不及另一個告訴,因此檢察官可再起訴

以上是我的推論,也是網路一部份解答



然網路上的解答還再提出審判不可分的概念

而認若單一性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一部份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則未經起訴

之他部,與已起訴部分不生連續或牽連關係,而無本法第267條之適用

這個部分我的參考書裡寫的是若無罪之確定判決,行為為數罪者,

甲說不及,乙說及,最後實務以乙說適用

看起來就跟解答完全不同

不知道是我的理解錯誤,不應該把參考書的這個部份納入思考中

還是兩者之間有一者是錯誤的

我思考了好久還是沒解答

懇請大家為我解惑!!!!!!!!!!!!!!!!!!!!!!!!!!!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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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06-08
理論上應該是如你所說的不及
Eden avatarEden2013-06-11
實務為避免一行為數罪受到多次審判所以採取你說的乙說
Rachel avatarRachel2013-06-16
告訴主觀可分 效力不及,裁判上一罪 起訴不可分 審判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