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有一個問題是不動產孳息的取得順序是
果實自落鄰地
善意佔有人
用益權人
財產管理人
最後才是原物所有人
那我有一個問題
到底善意佔有人這個要件是什麼啊?
是指無過失於鄰地種植果樹的算是善意佔有人?
還是說提供肥料種子灌溉的算是善意佔有人?
例如這一題
甲經商致富,返鄉購置土地一筆,並登記為所有人。嗣自民國79年開始,
乙無權占有該地,並在其種植果樹,每年收成獲益超過20萬元。因乙為甲的堂叔,
甲始終隱忍不發,直至民國98年,甲之父去世,甲始向乙請求返還該地、即乙於該期間內
所獲得之利益。請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這一題以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適用,且依民法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未與
不動產分離前,為不動產之一部分,故甲為果樹之所有人,且擁有該地。
可是甲能否向乙主張返還於該期間所獲得的利益?
甲雖然為所有權人,可是我不清楚他到底有沒有孳息收取權?
關鍵是乙到底算不算善意佔有人阿?乙雖無權占有該地,可是他種植果樹且灌溉之,
是否這樣就取得了收益權呢?這邊我實在不太懂 希望大家能幫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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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問題是不動產孳息的取得順序是
果實自落鄰地
善意佔有人
用益權人
財產管理人
最後才是原物所有人
那我有一個問題
到底善意佔有人這個要件是什麼啊?
是指無過失於鄰地種植果樹的算是善意佔有人?
還是說提供肥料種子灌溉的算是善意佔有人?
例如這一題
甲經商致富,返鄉購置土地一筆,並登記為所有人。嗣自民國79年開始,
乙無權占有該地,並在其種植果樹,每年收成獲益超過20萬元。因乙為甲的堂叔,
甲始終隱忍不發,直至民國98年,甲之父去世,甲始向乙請求返還該地、即乙於該期間內
所獲得之利益。請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這一題以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適用,且依民法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未與
不動產分離前,為不動產之一部分,故甲為果樹之所有人,且擁有該地。
可是甲能否向乙主張返還於該期間所獲得的利益?
甲雖然為所有權人,可是我不清楚他到底有沒有孳息收取權?
關鍵是乙到底算不算善意佔有人阿?乙雖無權占有該地,可是他種植果樹且灌溉之,
是否這樣就取得了收益權呢?這邊我實在不太懂 希望大家能幫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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