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女友小孩扶養權的問題!!(急)(10點) - 工作
By Brianna
at 2012-03-17T00:00
at 2012-03-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女友目前狀況與"前"男友(小孩的父親)仍然同居。
女友一直想離開他身邊,但是怕的是小孩會沒辦法帶走。
所以一直被綁住。
因為女友目前本身沒有工作,都在照顧小孩。
想問的是,目前小孩的父親是不詳的身分。
父親工作也都在外地,無法照顧小孩子。
父親的收入也不是很穩定(做工程的),有做有錢,沒做沒錢那種。
父親家中的父母親也都年紀滿大了,也無法照顧小孩子。
父親似乎也會使用暴力脅迫,所以我女友也會害怕。
害怕對方會不會對自己或是家人不利。
我想請大大解答,如果離開他後,直接把小孩子帶走之後。
若父親鬧上法院,我女友會失去小孩嗎 ???
還有就算離開了,小孩也帶著,父親會不會仍有探視權??
PS.父親從小孩出生到現在目前九個月大,父親都有拿錢照顧小孩。
但是小孩父親是不詳。
本人目前有工作,若是本人跟女友去登記結婚+上認領小孩子。
這樣會不會使小孩子一定保得住呢??
因為女友本身沒有收入的情況(有低收入戶的證明)
若我與我女友結婚,是否收入證明將會看我這裡,我本身有穩定的工作。
已更新項目:
還有若是父親要求驗DNA ... 那會不會有可能把小孩子搶走????
女友一直想離開他身邊,但是怕的是小孩會沒辦法帶走。
所以一直被綁住。
因為女友目前本身沒有工作,都在照顧小孩。
想問的是,目前小孩的父親是不詳的身分。
父親工作也都在外地,無法照顧小孩子。
父親的收入也不是很穩定(做工程的),有做有錢,沒做沒錢那種。
父親家中的父母親也都年紀滿大了,也無法照顧小孩子。
父親似乎也會使用暴力脅迫,所以我女友也會害怕。
害怕對方會不會對自己或是家人不利。
我想請大大解答,如果離開他後,直接把小孩子帶走之後。
若父親鬧上法院,我女友會失去小孩嗎 ???
還有就算離開了,小孩也帶著,父親會不會仍有探視權??
PS.父親從小孩出生到現在目前九個月大,父親都有拿錢照顧小孩。
但是小孩父親是不詳。
本人目前有工作,若是本人跟女友去登記結婚+上認領小孩子。
這樣會不會使小孩子一定保得住呢??
因為女友本身沒有收入的情況(有低收入戶的證明)
若我與我女友結婚,是否收入證明將會看我這裡,我本身有穩定的工作。
已更新項目:
還有若是父親要求驗DNA ... 那會不會有可能把小孩子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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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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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2-03-21T22:11
at 2012-03-21T22:11
2. 前男友可透過3種方式來成為法律上認定的孩子的爹
A) 前男友與妳女友結婚 (民法1064條)
B) 孩子給前男友認領 (民法1065條)
C) 前男友撫養小孩 (民法1065條)
3.前男友想要認領小孩,你女友有權否認,不給他認領.(民法1066條)
4.你女友有權利要求前男友認領小孩(民法1067條)
5. 不跟前男友結婚 不給前男友認領 不給前男友撫養, 這樣孩子在法律上就與前男友無關.也不用跟前男友姓 ,也不是他父母的內孫. 前男友或其父母敢來偷抱走 , 你女友有權告他們略誘罪.(刑法241條). 他們花錢找律師打官司也不會贏.
ps: 前男友若每個月給你女友錢養小孩就叫撫養.
5.結婚已改採登記制,有登記算結婚,沒登記算沒結婚.(民法982條)
6.只要你與女友結婚,你的身份變成女友的配偶,將併入低收入戶的全家人口,你的收入若太高,將會直接影響到女友能否取得低收入資格.
低收入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7.名詞解釋
A. 自己的小孩流落在外,抱回來養稱認領.需經法定程序.
B. 抱別人的小孩回來養稱收養.需經法定程序.
C. 捐錢孤兒院養小孩,稱認養.不需經法定程序.
8.女友是小孩的唯一監護人,你與女友結婚後,可經女友的同意來收養(不是認領)此小孩.
9.你與女友有無結婚與保不保的住小孩是兩回事,只要前男友沒認領該小孩,該小孩與前男友無關. 驗DNA也沒用,女友得否認之.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982條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1064條 :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5條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1066條 :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第1067條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By Kama
at 2012-03-20T01:40
at 2012-03-20T01:4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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