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上制度是否有違法? - 工作
By George
at 2014-10-28T00:00
at 2014-10-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先大約介紹一下
我的工作是牙醫助理
老闆與老闆娘都是牙醫師
還有另請一名醫師
我們牙助 正職的總共3個
其他3個是晚班工讀生
總共有6個牙助
一天8個小時
月薪2萬4
沒有勞健保
禮拜日固定休假
其餘除了過年有休, 其他比如中秋節端午節國慶日都不會放假
連颱風天也要超強颱風才會放假
重點是 沒放假薪水都沒double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我的工作是牙醫助理
老闆與老闆娘都是牙醫師
還有另請一名醫師
我們牙助 正職的總共3個
其他3個是晚班工讀生
總共有6個牙助
一天8個小時
月薪2萬4
沒有勞健保
禮拜日固定休假
其餘除了過年有休, 其他比如中秋節端午節國慶日都不會放假
連颱風天也要超強颱風才會放假
重點是 沒放假薪水都沒double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All Comments
By Erin
at 2014-11-01T04:46
at 2014-11-01T04:46
A:違法!!3個晚班工讀生也是受雇者,因此,5個受雇者以上依法就必須強制投保勞保。而健保沒有受雇主須達幾人以上才須投保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受雇,雇主就應幫員工投保健保。相關規定如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Q:禮拜日固定休假,月薪2萬4,是否違法?!
A:違法!!如果只固定休禮拜天,則每二週工作96小時(8*6*2),等於每二週有加班12小時卻沒算加班費(96-84=12)。規定如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Q:除了過年有休, 其他比如中秋節端午節國慶日都不會放假,連颱風天也要超強颱風才會放假,重點是 沒放假薪水都沒double,是否違法?!
A:除了颱風假以外,中秋節端午節國慶日…等沒放假薪水都沒double,違法!!颱風假除外的理由,依勞動部(即勞委會)所定要點,簡要的說,颱風假並不是真的假,只是要不要工作的參考標準,勞工不出勤,雇主不得強迫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但勞工同意出勤了,只說雇主「宜加給勞工工資」,但也不是強制規定,所以說,颱風假沒放假薪水沒double,不見得違法。規定如下:應放假之日部分:勞基法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基法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所謂應放假之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如下:「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 五月一日 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 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七、農曆除夕。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颱風假部分:※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之第六、七點: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By Anthony
at 2014-10-29T17:26
at 2014-10-29T17:26
什麼叫壓倒性的好吃~真的沒吃之前我也不相信!
我第一次吃是訂購他家的年菜,但是其實他們家不只單單年菜而已
他會隨著季節、特殊節日、節慶等等...推出各式各樣不同的美食
都超級無敵好吃的啦!
先來分享我那年為什麼會想上網訂購年菜呢
一年當中最重要的日子就是全家大小聚在一起吃的團圓飯
尤其那年過年訂的年菜,讓我印象非常深刻!
往年都是媽媽親手在廚房忙東忙西的準備年菜
因為不想媽媽連過年都要這麼忙碌,所以就想到要上網訂年菜
我花了好幾天時間,在網路上比較好幾十家大家吃過的評比與分享
發現有一家廠商在網路上超多人推薦的!
而且還榮獲2013年網路人氣賣家100強
在專家評鑑項目內壓倒性榮登評審團評比冠軍第一名
就是這一家叫「台北濱江」的網路美食人氣賣家
台北濱江美食介紹 http://adf.ly/v7lwL
他除了過年有推出年菜之外,會隨著季節有不同的變化
冬天也有很多新鮮的火鍋湯料,還常常舉辦買一送一的活動
或者是大家一起的團購活動,甚至有時候還免運費
不過因為太搶手了,常常有時候我平常要買時已經被搶購一空了!
所以各位如果有興趣,看到特價的就要趕快動手,免得點進去是"已售完"
因為那年訂的一整桌年菜,獲得了全家大小無數的讚賞
所以接下來的幾年過年,大家很有默契的還是要訂他們家的年菜
他的年菜有很多種組合,可以依照你家有多少人去選購
如果你要買伴手禮水果禮盒
他裡面有很多專門外銷的品種,還有國外進口超新鮮超美味的水果
會讓你自己吃起來滿足,送禮方面也會讓你超有面子的~
有時候會舉辦買一送一的活動,這時候手腳真的要很快了
上次有看到想吃的東西,結果點進去要買時已經銷售一空…飲恨呀!
特殊節日時,常常也有超人氣特價美食推出
料多味美,只要網路上下單,有時還免運費幫你送到家
我前幾天就訂了這個『安格斯霜降雪花牛燒烤片』
因為我爸爸很愛吃牛肉,但他口味很挑,要讓他吃到滿意的很少
不要看他買一送一就懷疑他品質,我阿爸說原來網路上也有這麼好吃的
平常喜歡在家煮火鍋的朋友人也有福了~
下班後不想托著疲累的身驅到賣場挑選料理食材
現在台北濱江也都訂的到喔!而且都幫你精挑細選好最棒的食材
讓你不用花時間出門也能吃到好料理
『台北濱江美食網』真的有太多的寶物可以讓你慢慢買、慢慢品嚐了~~
想滿足自己味蕾的人,一定要趕快吃看看~~
不騙你真的超好吃的,網路人氣賣家不是說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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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4-10-28T22:47
at 2014-10-28T22:47
TS777。CC
By Lauren
at 2014-10-28T07:36
at 2014-10-28T07:36
不違法。
勞動基準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少月休四天)。
其餘除了過年有休, 其他比如中秋節端午節國慶日都不會放假
雇主做法已違法。(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修正)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 十一 章 罰則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014-10-29 20:46:01 補充:
勞動基準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By Eden
at 2014-10-31T10:35
at 2014-10-31T10:35
樓上說得很清楚 我在加一項加班費法律規定如何算
1.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都是勞工。兼職人員與正職人員,只是勞工提供勞務方式不同而已,在勞動基準法上享有的權益都一樣 。
2.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延長工作之時間(加班),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因此,每天排班超過八小時部分,為延長工作之時間(加班),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超過二小時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二 ,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
2014-10-28 17:53:17 補充:
國定假日上班要加一倍工資
By Regina
at 2014-10-30T17:47
at 2014-10-30T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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