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時數及加班薪資問題 - 工作
By Candice
at 2011-03-22T00:00
at 2011-03-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本身在公立醫院擔任約用護士(適用勞基法因為我們不是公務員)
因為缺乏人力的關係
每個月的工作天數幾乎都超過規定
舉例來說
可能四月應該要休11天
但事實上只放了6天假
所以多上了5天,在積欠假方面就是正5天
半年累積下來正假正了二十多天
上班時因為事情太多做不完所以都延遲下班兩三個小時那些都不能算加班
沒關係,誰叫護士也是一種"責任制"工作你就是得做完妳班內的事才能走
以前積假都會安撫我們說"等補足人力就會讓你們慢慢把假放完"
雖然心裡明白唬爛的成分居多畢竟人力要"補滿"那是不可能的事
但想到大家都是這樣在撐著上班心裡就想說算了
結果現在醫院搞了個什麼時數結算,說積欠假要多久歸零一次
所謂歸零就是二十多天一口氣要通通消掉
不是一次放二十多天就是換錢給我們
而且如果選擇保留休假
到某個期限如果還是沒休完就強制歸零不能申請補領加班費
但就是沒人力啊,所以當然也沒辦法讓我們去放假
所以就變成有點半強迫的拿錢
換錢也沒關係,不無小補嘛
問題是他換錢的方法,居然是用時薪去算
而且是基本薪資去除以當月應上天數在除以8小時出來的時薪
算出來每小時是150(也就是說我們的底薪只有兩萬多)
但印象中加班的錢應該不是用基本月薪去算時薪的吧?!
完全就有被壓榨的感覺
每個月辛苦超時上班累積下來的假
不能讓我們放也不准累積
用這種廉價的換算方法打發我們!
半年來沒日沒夜的超時上班只換來30000(正假25天乘以每天上班八小時再乘以每小時150元)
我們真的是快嘔死了!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有人精通勞基法更好>"<)
這樣的時薪換算是合理的嗎?
雖然我們是排班制,但這樣應該也算超時工作了吧(有時甚至要連上七八天才休息一天)
如果我要針對超時工作這部分申訴
真的會有人來查我們班表然後要醫院改善嗎??
還有醫院真的有資格要求我們不選擇換錢的話,休不完就直接強制歸零?
因為缺乏人力的關係
每個月的工作天數幾乎都超過規定
舉例來說
可能四月應該要休11天
但事實上只放了6天假
所以多上了5天,在積欠假方面就是正5天
半年累積下來正假正了二十多天
上班時因為事情太多做不完所以都延遲下班兩三個小時那些都不能算加班
沒關係,誰叫護士也是一種"責任制"工作你就是得做完妳班內的事才能走
以前積假都會安撫我們說"等補足人力就會讓你們慢慢把假放完"
雖然心裡明白唬爛的成分居多畢竟人力要"補滿"那是不可能的事
但想到大家都是這樣在撐著上班心裡就想說算了
結果現在醫院搞了個什麼時數結算,說積欠假要多久歸零一次
所謂歸零就是二十多天一口氣要通通消掉
不是一次放二十多天就是換錢給我們
而且如果選擇保留休假
到某個期限如果還是沒休完就強制歸零不能申請補領加班費
但就是沒人力啊,所以當然也沒辦法讓我們去放假
所以就變成有點半強迫的拿錢
換錢也沒關係,不無小補嘛
問題是他換錢的方法,居然是用時薪去算
而且是基本薪資去除以當月應上天數在除以8小時出來的時薪
算出來每小時是150(也就是說我們的底薪只有兩萬多)
但印象中加班的錢應該不是用基本月薪去算時薪的吧?!
完全就有被壓榨的感覺
每個月辛苦超時上班累積下來的假
不能讓我們放也不准累積
用這種廉價的換算方法打發我們!
半年來沒日沒夜的超時上班只換來30000(正假25天乘以每天上班八小時再乘以每小時150元)
我們真的是快嘔死了!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有人精通勞基法更好>"<)
這樣的時薪換算是合理的嗎?
雖然我們是排班制,但這樣應該也算超時工作了吧(有時甚至要連上七八天才休息一天)
如果我要針對超時工作這部分申訴
真的會有人來查我們班表然後要醫院改善嗎??
還有醫院真的有資格要求我們不選擇換錢的話,休不完就直接強制歸零?
All Comments
By Poppy
at 2011-03-26T11:53
at 2011-03-26T11:53
一.加班費是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或兩週84小時)之外,因特殊情形,有繼續工作之必要,經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3條之規定予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外加給三分之一至一倍之工資而言。關於加班費是否應屬工資,涉及加班費究竟為經常性給與、抑或僅為單純之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時以外之工資。就此,司法院曾作成解釋,認為加班費既係按時給付之工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自屬經常性給與,而應納入月薪資總額中予以計算。
一般事業單位薪資項目通常分列為底(本)薪、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加班費及各類加給與獎金,為免損及勞雇雙方權益,在計算平均工資時應注意,薪資項目中若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者均應計入(如加班費),非僅以底薪計算。
二.勞工取得加班時數,應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發給加班費,但若勞資雙資另行約定另擇有薪日補休亦可,但當雙方發生加班費爭議時應由資方提供證明(選擇給加班費或擇日休爭議時).
三.加班時數已有另行約定擇有薪日補休時,補休日應由勞勞資雙方約定之,但當勞方在約期內無補休完畢,其責在於雇主(就是雇主不給休),約期滿後應折換工資發放給員工,當然其責在勞方應休而不休....那就無法要求工資.
四.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事業單位因業務或工作特性需要,每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或第30-1(變形工時)條及第36(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條、第37(紀念日)條之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
五.如果我要針對超時工作這部分申訴真的會有人來查我們班表然後要醫院改善嗎??~~~因我非雇主無法回覆你,但若查察確實勞工局將開單罰款,至於是否會改善就須請教醫院相關人士,不過若全體員工同起檢舉必定會有所改善.
敝人曾住院十多天,深知護士人員之辛苦,不只是來自醫院的壓力,還須承受千奇百怪病人的要求(有理的無理的)~~~在此向你致敬...辛苦了.
祝順心
By Ida
at 2011-03-23T00:28
at 2011-03-23T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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