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保留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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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國考的新手,問題很多還請見諒

問題是關於憲法保留的問題

關於大法官釋字443號,內文有說到: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
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但是下方又寫: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
為之」

我的問題是,上面不是說關於人身自由是憲法保留的嗎?怎麼下方又說限制人民身體自由
者,必須制定法律為之@@

還是是我誤解他的意思,關於憲法保留的部分是說第八條中拘束人身自由之權利的「程序
」規範(如24小時內提審)不可以再制定法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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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6-08-29
是指憲8的程序不能以法律架空
Erin avatarErin2016-08-30
同上,生命、身體自由可以剝奪 但要有"罪刑法定主義"
例如:判有期徒刑、死刑,跟憲法第8條的程序事項有異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09-02
這裡是憲法八條二項跟一項的差別啦,二項寫明刑事犯在
逮捕 後24小時內移送法院,憲法寫明24小時不得以法律
延長屬於憲法保留。一項說的則是需經正當法律程序始得
逮捕、處罰,也就是說經過訂定法律及法定程序還是可以
限制人民基本權(自由甚至生命)
Robert avatarRobert2016-09-07
後面延伸出來的是八條二項的憲法保留原則在“非刑事程
序”有無適用?釋字採區分認為不釋用如664(少年虞犯)
、690(SARS),然後較新的認為不適用24小時但仍需有“
合理作業期間”的限制如708、710更後續就影響到提審法
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