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打工試用期 - 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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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七月初在某家飲料店打工但覺得老闆並不是我喜歡的(情緒化喜歡亂罵人)所以在做到第四天時覺得離職但老闆卻要我再做兩天才可離職八月發薪水了也不見薪水老闆也未通知(老闆起初也沒給我打卡紙是我問同事同事才拿給我的)我想問1.如果約上是寫未達七天不給薪,那也簽了代表沒有拿回薪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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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ra avatarZora2011-08-16
有工作就要支薪,問題是你能舉證你有上下班,工作幾天,只要有證據,就可以到勞工局請求協助,要求雇主支付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