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保留 分為憲法 絕對 相對和無需四個層級(J443)
小弟對於相對法律保留中 明確授權與概括授權一直有所混淆
J522告訴我們 明確與否應和法令對人民的影響相稱
J612又區分出兩個標準
1.侵犯的基本權種類
A.涉及生命和自由權的的 採嚴格審查
B.涉及其他權利如財產權 採寬鬆審查
2.限制手段的輕重
A.刑罰的 採嚴格審查
B.其他種類如行政罰的 採寬鬆審查
而之中嚴格審查即可預見公式:明確授權
寬鬆審查即整體湍聯解釋法:概括授權
所以 在干預行政中 若是干預"非生命即自由權"又"以行政罰的方式處罰"
僅需"概括授權"
但是 J614告訴我們
給付行政若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 就需要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但這樣
不就變成在干預行政中的某些部分 可以用概括授權侵犯人民權益
但在給付行政中 卻需要明確授權才能給予民眾好處 最新的J707也採此見解
想請問是我有認知錯誤 還是真的有這個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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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對於相對法律保留中 明確授權與概括授權一直有所混淆
J522告訴我們 明確與否應和法令對人民的影響相稱
J612又區分出兩個標準
1.侵犯的基本權種類
A.涉及生命和自由權的的 採嚴格審查
B.涉及其他權利如財產權 採寬鬆審查
2.限制手段的輕重
A.刑罰的 採嚴格審查
B.其他種類如行政罰的 採寬鬆審查
而之中嚴格審查即可預見公式:明確授權
寬鬆審查即整體湍聯解釋法:概括授權
所以 在干預行政中 若是干預"非生命即自由權"又"以行政罰的方式處罰"
僅需"概括授權"
但是 J614告訴我們
給付行政若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 就需要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但這樣
不就變成在干預行政中的某些部分 可以用概括授權侵犯人民權益
但在給付行政中 卻需要明確授權才能給予民眾好處 最新的J707也採此見解
想請問是我有認知錯誤 還是真的有這個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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