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關於攜帶凶器竊盜罪 - 考試Eden · 2015-07-1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請問如果去大賣場偷水果刀,是直接成立加重竊盜罪嗎?因為實務上是說:行竊時攜帶凶器…,想問一下上述情形是否成立加重條款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5833. -- 考試All CommentsTodd Johnson2015-07-21您有沒有搞清楚實務的意思…你偷刀又不是偷東西時帶刀…Elvira2015-07-26合乎加重要件Edwina2015-07-26"行竊時攜帶凶器"的時點是在著手之前,水果刀取得的時點是在著手之後,當然不成立。Tristan Cohan2015-07-28321是構成要件要素,故意需認知該要素,又故意同時性原則,要在攜帶時有認知Victoria2015-08-01初始以行竊為目的而毀越攜兇始該當加重,我的觀察啦Isla2015-08-05321似有三派:1.六款均為單純加重條件(行為人不須主觀認知)2.六款均為加重構成要件(行為人須主觀認知,始有故意)Irma2015-08-103.一二兩款是加重構成要件(要認知) 其他四款是單純加重條件Gilbert2015-08-13學說應該都是採2.要有認知才有故意的 少數派學者是3.Vanessa2015-08-14實務就麻煩 我印象實務多採1.但不排除實務界也有2.3.支持者Edith2015-08-18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只需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參酌76台上5253), 我的疑問是,實務在判斷攜帶兇器上,是否包含行竊所得之兇器?(前提是只以偷刀為目的,得手後不再另偷其他物品)Enid2015-08-22恩 我知道你的問題 個人認為竊盜目標就是凶器本身的話 應不該當加重要件 不然很詭異Aaliyah2015-08-24學說部份我知道主觀上須有認識George2015-08-25想知道實務上會如何判定Mia2015-08-26只要偷的目標物有任何可能能被擴大解釋為凶器時 都變321 顯Bennie2015-08-28不合理 這樣怒火中燒的被害方就都猛主張刮鬍刀 大手電筒 磚頭書 都是凶器就好啦 這樣所有小偷都只敢偷棉花棒 便利貼等東西了...Gilbert2015-08-29偷水果刀沒有構成喔 可是行為人行為時有手指 足以Mary2015-08-29掐死人具有客觀上危險性 依實務見解構成凶器 故該當加重竊盜罪 (誤)Quintina2015-09-03依實務見解 帶什麼都有危險性而可以構成凶器 (默)Hedwig2015-09-05單偷水果刀-》普通竊盜Joe2015-09-07如果同時偷很多東西(包含刀)-》攜兇竊盜Regina2015-09-10同上Daph Bay2015-09-11磚頭是自然界之物的實務XDNoah2015-09-14哈哈哈Catherine2015-09-17那摔角選手去偷東西呢Agnes2015-09-20應該不會論加重竊盜,但後續有用來329就不一定了抓一下行為時Brianna2015-09-23有無以偷得的水果刀做為遂行竊盜犯行才是重點吧Cara2015-09-24否則單純偷水果刀自然不構成加重T 不然去偷刀偷槍偷剪刀都構成加重顯非立法本意 也無惡化行為人的正當理由Dora2015-09-28謝謝各位的解答!Related Posts104普考經濟學104普考經濟學後中歷屆試題*詳解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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