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攜帶凶器竊盜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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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去大賣場偷水果刀,是直接成立加重竊盜罪嗎?因為實務上是說:行竊時攜帶凶器…,想問一下上述情形是否成立加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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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5-07-21
您有沒有搞清楚實務的意思…你偷刀又不是偷東西時帶刀…
Elvira avatarElvira2015-07-26
合乎加重要件
Edwina avatarEdwina2015-07-26
"行竊時攜帶凶器"的時點是在著手之前,水果刀取得的時點是
在著手之後,當然不成立。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7-28
321是構成要件要素,故意需認知該要素,又故意同時性原則,
要在攜帶時有認知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5-08-01
初始以行竊為目的而毀越攜兇始該當加重,我的觀察啦
Isla avatarIsla2015-08-05
321似有三派:1.六款均為單純加重條件(行為人不須主觀認知)
2.六款均為加重構成要件(行為人須主觀認知,始有故意)
Irma avatarIrma2015-08-10
3.一二兩款是加重構成要件(要認知) 其他四款是單純加重條件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08-13
學說應該都是採2.要有認知才有故意的 少數派學者是3.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5-08-14
實務就麻煩 我印象實務多採1.但不排除實務界也有2.3.支持者
Edith avatarEdith2015-08-18
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只需行竊時攜帶
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
之意圖為必要(參酌76台上5253), 我的疑問是,實務在
判斷攜帶兇器上,是否包含行竊所得之兇器?(前提是
只以偷刀為目的,得手後不再另偷其他物品)
Enid avatarEnid2015-08-22
恩 我知道你的問題 個人認為竊盜目標就是凶器本身的話 應不
該當加重要件 不然很詭異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5-08-24
學說部份我知道主觀上須有認識
George avatarGeorge2015-08-25
想知道實務上會如何判定
Mia avatarMia2015-08-26
只要偷的目標物有任何可能能被擴大解釋為凶器時 都變321 顯
Bennie avatarBennie2015-08-28
不合理 這樣怒火中燒的被害方就都猛主張刮鬍刀 大手電筒 磚
頭書 都是凶器就好啦 這樣所有小偷都只敢偷棉花棒 便利貼等
東西了...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08-29
偷水果刀沒有構成喔 可是行為人行為時有手指 足以
Mary avatarMary2015-08-29
掐死人具有客觀上危險性 依實務見解構成凶器 故該
當加重竊盜罪 (誤)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09-03
依實務見解 帶什麼都有危險性而可以構成凶器 (默)
Hedwig avatarHedwig2015-09-05
單偷水果刀-》普通竊盜
Joe avatarJoe2015-09-07
如果同時偷很多東西(包含刀)-》攜兇竊盜
Regina avatarRegina2015-09-10
同上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5-09-11
磚頭是自然界之物的實務XD
Noah avatarNoah2015-09-14
哈哈哈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5-09-17
那摔角選手去偷東西呢
Agnes avatarAgnes2015-09-20
應該不會論加重竊盜,但後續有用來329就不一定了
抓一下行為時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09-23
有無以偷得的水果刀做為遂行竊盜犯行才是重點吧
Cara avatarCara2015-09-24
否則單純偷水果刀自然不構成加重T 不然去偷刀偷槍偷剪刀
都構成加重顯非立法本意 也無惡化行為人的正當理由
Dora avatarDora2015-09-28
謝謝各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