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唆犯之觀念請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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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一行為教唆乙殺AB二人,乙於10/11跟10/12各殺一人,請問甲的刑責

小弟的想法
甲成立兩個殺人罪之教唆犯,惟一個教唆行為,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Q2:甲教唆乙傷害A,乙"不小心"把A打死,請問甲如何論罪

參照林鈺雄老師的書,唯有教唆人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時

始就加重結果部分負責,就加重結果犯而言,教唆人跟被教唆人無從屬關係

小弟的想法

有預見可能性時,甲成立過失致死罪之正犯?

無預見可能性時,甲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

Q3:甲抱怨A始亂終棄,教唆乙傷害A,唯乙聽聞後決定殺A,而後果真殺A


此過剩部分,基於對應要求,教唆犯不付故意犯的刑責?

甲仍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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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小弟苦思許久的題目,看書本許久仍無法參透

想向板上前輩請益 QQ

若是小弟看法有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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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06-01
Q2的部分 主行為人成立277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即傷害罪加
過失致死的明文,應無庸再討論過失致死),教唆者成立教
唆傷害。(因為過失沒辦法教唆吧!)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06-03
Q2甲對A傷害致死的部分若有遇見可能,即成立傷害致
死的教唆犯。若無,則成立傷害的教唆犯
Leila avatarLeila2014-06-06
被教唆人逾越教唆範圍的行為,因不在教唆範圍內,故
教唆人僅就教唆範圍內負責。又殺人罪內涵包含傷害罪
,故甲僅就教唆傷害部分負傷害罪教唆犯之責
Megan avatarMegan2014-06-11
Q1::論以2個教唆?? 正確無誤??我也不懂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06-11
第一個問題我想,教唆這行為非罪,如何依55從一重處斷?我
覺得各從被害人回溯被教唆之正犯,再回溯到教唆人甲身上。
既然乙數罪併罰,自然甲要數罪併罰,若甲用一教唆行為即可
55,怪怪的……乙的兩個殺人都是源於甲的教唆,兩個被害人
的死亡甲皆負教唆殺人既遂罪再50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06-15
原po第一題回答的「惟……」寫出來會有困擾,你單就兩個29
如何從一重,29法條沒東西給你比耶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06-19
我就Q1的看法是:先從乙的"行為數理論"開始下手
Hedy avatarHedy2014-06-22
因為根據從屬性的概念,殺害兩個人是不同人的生命法益
Rae avatarRae2014-06-26
可以判斷是兩個行為,故產生兩個不法供甲的教唆犯從屬
Lydia avatarLydia2014-06-28
所以甲應該是用數罪併罰來論吧,個人愚見
Freda avatarFreda2014-06-30
Q1樓主想法沒錯,甲是成立2個教唆殺人,然後55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