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組工會之可能性初探 - 會計
By Ula
at 2016-06-25T01:08
at 2016-06-25T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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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剛很認真找了罷工的法源,
勞資爭議處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07&FLNO=5
第 5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
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
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
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這次華航罷工是因為調整事項 (即改變機場報到方式)才得以申請仲裁,
仲裁失敗後才能罷工。
如果在事務所沒有調整事項的前提下,
只剩下權利事項才適用勞資爭議(也才有機會申請仲裁)
唔………好像只能洗洗睡,
因為追究起來,似乎只剩下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的空間,
就算違反勞基法1000次,被罰1000次,也沒有適用仲裁的項目
(個人想法,但不確定是正確的)
亦即不能罷工…
目前是查到這個程度啦,希望有高手能出來改變困境。
※ 引述《creative (創新)》之銘言:
: 我想很多人稅法公司法可能都讀得很熟
: 但是攸關自身權益的勞動基準法卻看都沒看過
: 第 84-1 條 (責任制條款)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 及福祉。
: 以下條款都跟責任制人員沒有關係
: 第 30 條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 四十八小時。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 第 32 條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36 條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第 37 條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第 49 條
: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 在此限:
: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 會計人員是受到下面這個規範
: https://epaper.lio.gov.taipei/big5/html/Epapertpl/images50/4051.pdf
: 第三類
: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
: 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 二、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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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6-28T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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