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服務業的離職糾紛..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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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在某知名連鎖飲料店上班,時薪制,任職未滿一年;後來因為想換工作,所以已經有事先告知店長、副店長;過沒多久,錄取到公司的行政助理,並且口頭正式提出離職,卻遭到店長百般刁難,說要找到人才可以走,還搬出規定說要一個月前事先告知,還說若是真要這樣走,那就不發這個月的薪資給我妹,這樣是否太誇張??

補充一下,我妹向店長提出離職的日期是7/17,向副店長提出離職的日期是7/15,並承諾可上到7/24為止,再怎麼說,應該是上了多少工時就發多少工資吧?頂多給他扣點錢,但怎麼可以全都不給?

All Comments

Lily avatarLily2011-07-23
你好
關於你妹妹的情況
由於其任職未滿一年
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之規定
於十日前預告終止即可
所以若提出離職日期為7/17
應承諾上到7/27
薪資部分仍須按日計算
以上
如仍有問題可至部落格留言
Eden avatarEden2011-07-25
即使有簽約也不合法吧...~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1-07-23
很多店會有自己的一套規矩
問你妹妹有沒有被要求簽約什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