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離婚但是單親媽媽的補助相關問題 - 工作
By Zenobia
at 2011-02-01T00:00
at 2011-02-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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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朋友,因為先生不負責任,也不找工作,對家庭一點責任心都沒有..也曾經做過觸犯法律的事,常常讓一些不好的酒肉朋友到家裡來,家裡兩個小孩還小,我朋友為了不讓孩子看到大人不好的示範(而且常常有警察找到家裡來),或者是陷入危險當中只好獨自把孩子帶出,在外面自己租房子,但我朋友一個人獨子要撫養兩個小朋友,一個上幼稚園了,另一個還沒,因要帶小孩上下課,並沒辦法找好一點的工作,不然一個小孩子下課沒人接(另一個托娘家爸媽帶),所以只能做一些零工,但是小孩未來的路還很長,兩個孩子的學費,生活費,還有房租,甚至我朋友常常連吃飯錢都沒有,但是去許多相關單位問一些輔助常常碰壁是因為我朋友還沒離婚,如果要申請一些輔助,政府單位都說要夫妻雙方證件,印章,簽名才可,可是問題是孩子的爸根本不知去向,也連絡不到人,可是相關輔助都沒辦法申請,我朋友根本負荷不起兩個孩子的費用,最主要她自己因為當時候傻傻的,還沒結婚就為了她老公刷許多卡,只為了讓她老公改車,現在是名副其實的卡奴,所以找一般正常的工作,除了沒辦法帶小孩外,薪水也會被銀行扣掉,但是現階端根本沒有任何一個機構可以幫助我朋友,她常常有輕生念頭,常看她陷入悲傷當中,自己也覺得很難過,一天到晚也提心吊膽的..希望對這方面有了解的網友們,可以提供一些資料,好讓我為她想辦法,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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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左頰小梨窩",我覺得你的答案很有實質上的幫助,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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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Susan
at 2011-02-03T04:00
at 2011-02-03T04:00
永遠都有傻女人
哎
那這個婚姻她還要嗎?
看來只能看她的情況符不符合法定離婚要件去訴請離婚了
身分證上有配偶~不太可能符合單親
要申請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補助的話
也要有條件與資格
既然她先生已下落不明
不如她去警察機關報她先生失蹤
(如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就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了
或許可以申相關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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