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應訴管轄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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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訴第25條規定應訴管轄的要件之一有
須該法院“本無管轄權“

可是如果法院沒有管轄權 難道法院不會按第28條第一項裁定移送其他管轄法院嗎?
那如果如此為何還會有應訴管轄的發生?

例如A住台北 B住基隆 A在新北打傷B
B如果要對A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有管轄權法院有 台北地院 新北地院
那如果B故意跑到高雄地院告A
A如果也不抗辯高雄地院無管轄權
是不是高雄地院就有管轄權?
但是如果高雄地院認為其無管轄權
想按28條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台北 新北地院)
那到底那邊才有管轄權??
25條和28條的效力誰應該強一點?
(我覺得是25強 因為尊重當事人訴訟自主 但是又感覺很不合邏輯 想不通)
小弟目前大三正在複習準備106司律
可能還有很多沒搞懂
如果問題太菜請多包涵……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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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6-03-16
好像有應訴管轄權說跟逕依職權移送說 兩說內容各有優缺
Doris avatarDoris2016-03-17
Hazel avatarHazel2016-03-18
最淺顯的解釋就是大家都沒發現XD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3-23
總不成終局判決後再說管轄權欠缺要救濟
Queena avatarQueena2016-03-25
沒25條的情形後,再依28條。我的理解是這樣
Jacob avatarJacob2016-03-26
即便沒有管轄權,受訴法院仍得開庭審理,再依被告是否抗辯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6-03-26
無管轄權決定後續動作(抗辯->移送 /不抗辯->取得管轄權)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6-03-29
不過實務上幾乎不開庭直接送走XD
Andy avatarAndy2016-03-30
謝謝樓上
John avatarJohn2016-03-30
可以參考臺灣法學雜誌 第158期 頁81~85
Jake avatarJake2016-04-03
移送管轄,好像就算結掉一個案件數了。
Doris avatarDoris2016-04-05
先確定有無專屬管轄,若無就看有無和合意管轄
James avatarJames2016-04-09
若無合意管轄,就可以在普通管轄(以原就被)以及
Adele avatarAdele2016-04-12
特別審判籍(民訴3~20條)擇一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6-04-15
本來有合意管轄,但是另一造不抗辯,就變成應訴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