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244條 - 考試
By Franklin
at 2014-06-26T21:16
at 2014-06-26T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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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題目遇到一些困惑想請問板上大家....
一、
甲將其所有房地出賣予乙,約定價金 300 萬元,尚未移轉所有權登記。其後,因地價飛
漲,甲就同筆房地另與丙訂定買賣契約,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獲得價金 500 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之間之買賣契約,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B)因甲乙之買賣契約在先,故乙得向丙主張丙未取得所有權
(C)乙得向甲主張給付不能,而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主張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以甲之行為有害於債權,而聲請法院撤銷之
(100薦任)
答案:C
二、
甲積欠丙債務,為避免其 A 屋被強制執行,將 A 屋出售與惡意之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而害及丙之債權。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均無效 (B)丙
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C)只有買賣契約無效 (D)甲得解除其買賣契約
(101警察)
答案:B
我想請問為什麼第一題不能選D
我一直對244條第3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標的物之
債權者,不適用之。
這句一直不是很明白,課本例子也不是很懂,想請問澳底是怎樣情況才無法適用244本條
第三款????
三、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
契約後,即向法院聲請認可。甲於同年5月死亡,法院於同年6月認可戊、丁之收養關係。
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乙、丙、丁共同繼承
(B)乙、丙共同繼承
(C)乙單獨繼承
(D)丙、丁共同繼承
答案:B
(101地特三)
我想請問如果5月底就已經遺產繼承了,那依照1079之3但書規定,第三人已既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
那選A是不是也可以啊????
四、
買賣契約中,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通常係屬:
(A)抽像輕過失責任
(B)具體輕過失責任
(C)重大過失責任
(D)負不可抗力責任
答案:(A)
(陳曄 總複習考題)
依民法353條之規定,不是應該為無過失責任嗎????
為什麼是抽像輕過失...???
五、
甲、乙、丙、丁、戊共有汽車 1 輛,依出資比例甲有二分之一,乙有二十分之七,丙有
一百分之三,丁有二百分之十七,戊有二百分之七,在無特別約定下,下列之敘述,何者
正確?
(A)戊可就共有車輛之全部行使其權利
(B)戊僅得就共有物占有二百分之七
(C)甲、乙可出賣該車,不須經過其他人之同意
(D)甲、乙、丙可不經由丁、戊之同意,將該車設定質權
答案:A
(103身障三等)
請問C選項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不需他人同意也可以吧???
這與819條處分行為沒關聯吧...
以上幾題麻煩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
一、
甲將其所有房地出賣予乙,約定價金 300 萬元,尚未移轉所有權登記。其後,因地價飛
漲,甲就同筆房地另與丙訂定買賣契約,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獲得價金 500 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之間之買賣契約,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B)因甲乙之買賣契約在先,故乙得向丙主張丙未取得所有權
(C)乙得向甲主張給付不能,而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主張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以甲之行為有害於債權,而聲請法院撤銷之
(100薦任)
答案:C
二、
甲積欠丙債務,為避免其 A 屋被強制執行,將 A 屋出售與惡意之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而害及丙之債權。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均無效 (B)丙
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C)只有買賣契約無效 (D)甲得解除其買賣契約
(101警察)
答案:B
我想請問為什麼第一題不能選D
我一直對244條第3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標的物之
債權者,不適用之。
這句一直不是很明白,課本例子也不是很懂,想請問澳底是怎樣情況才無法適用244本條
第三款????
三、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
契約後,即向法院聲請認可。甲於同年5月死亡,法院於同年6月認可戊、丁之收養關係。
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乙、丙、丁共同繼承
(B)乙、丙共同繼承
(C)乙單獨繼承
(D)丙、丁共同繼承
答案:B
(101地特三)
我想請問如果5月底就已經遺產繼承了,那依照1079之3但書規定,第三人已既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
那選A是不是也可以啊????
四、
買賣契約中,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通常係屬:
(A)抽像輕過失責任
(B)具體輕過失責任
(C)重大過失責任
(D)負不可抗力責任
答案:(A)
(陳曄 總複習考題)
依民法353條之規定,不是應該為無過失責任嗎????
為什麼是抽像輕過失...???
五、
甲、乙、丙、丁、戊共有汽車 1 輛,依出資比例甲有二分之一,乙有二十分之七,丙有
一百分之三,丁有二百分之十七,戊有二百分之七,在無特別約定下,下列之敘述,何者
正確?
(A)戊可就共有車輛之全部行使其權利
(B)戊僅得就共有物占有二百分之七
(C)甲、乙可出賣該車,不須經過其他人之同意
(D)甲、乙、丙可不經由丁、戊之同意,將該車設定質權
答案:A
(103身障三等)
請問C選項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不需他人同意也可以吧???
這與819條處分行為沒關聯吧...
以上幾題麻煩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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