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債務不履行問題(已解)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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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出賣人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B)甲與乙不得以契約預先免除故意責任,但重大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
(C)買受人不能支付價金時,應負擔給付不能之責任
(D)買受人支付價金遲延時,原則上出賣人應經催告,始得解除契約

答案D
我選C
給付不能定義不是一方嗣後主觀不能就構成了嗎?
為什麼本題要選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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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1-03-19
金錢之債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只有給付遲延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1-03-23
可以把金錢之債想成種類之債 且只約定金額 通常沒有特定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1-03-24
一般不會約定要某批序號的錢 只要金額對就好
Harry avatarHarry2021-04-01
跳脫法律的框架 還錢永遠不會有還不了這種事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1-04-02
你有看過欠錢因為給付不能免還嗎
Xanthe avatarXanthe2021-04-04
選擇題就選原則上最正確的,又不是在寫申論,想那麼多例外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04-07
破產免還錢?!?!?!?!狗一下吧QQ
Andy avatarAndy2021-04-08
最高法院22年上字3180例 無支付價金之資力,不得謂為給付
不能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1-04-12
程序中還是要還錢啦而且那個是超例外的狀況
跟給付不能不同
Regina avatarRegina2021-04-16
如果用破產的概念來想 那連種類之債也免給付惹
Dinah avatarDinah2021-04-21
不過再往後想,給付不能的效果也是用金錢賠償啊
Annie avatarAnnie2021-04-24
我意思是,如果你認為價金有給付不能的話,他後續的效果
是什麼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1-04-26
給付不能你就當作全世界都沒有人給的出來了,所以特定之
物沒有人給的出來,不過價金還是可以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4-29
主觀=債務人,客觀=所有人
Ida avatarIda2021-05-04
從考試的立場來說,選擇題有實務見解可以參考的話原
則上先跟著選吧。
就學理的討論上,個人的理解是遲延跟不能最大的區分
實益在於,遲延的情形債權人還能請求原給付(物),
不能則無法請求原給付而轉為損賠(錢)。故於金錢之
債,因為原給付本身就是錢,就不會有「無法請求原給
付」的情形,因此不會有給付不能。
Delia avatarDelia2021-05-04
個人覺得這裡不是「誰才給的出來」的問題(這個是用
來區分主觀跟客觀給付不能),而比較像在討論「金錢
到底比較像種類物之債還是特定物之債」,然後再連接
到效果到底該用遲延還是不能這樣子
Jacky avatarJacky2021-05-06
特定之物已無給付可能 給付遲延尚有給付原物之請求可
選擇 若連價金都可適用給付不能 那兩者就沒區別實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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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5-08
覺得你應該去看本教科書 你的問題我覺得是基本概念
不清楚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1-05-08
給付不能,不是看你的能力,而是那個標的物到底有無可能
Sarah avatarSarah2021-05-13
比如我契約是幫你介紹老婆,沒有特定,就不會發生不能。
就算我辦不到,還是遲延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1-05-19
拉回金錢,錢這個東西一直都在啊,你沒辦法付錢你要「努
力去獲得來支付啊」
Kelly avatarKelly2021-05-22
種類之債與特定物之債可以再研究一下
加油
Isla avatarIsla2021-05-26
其實你的思維就是學說新派別成立的濫觴,這個可以當作
一個新學說看法(如果以後有寫文章的話),我是認真回
Freda avatarFreda2021-05-27
同上 可能是未來新學說的切入點
Damian avatarDamian2021-05-31
不過目前給付不能和遲延的分別 應該還是很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