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00條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想請問一下,這個法條所敘述的是一個怎樣的情形啊?
「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指的是公寓大樓裡,別人家外面的大門嗎?
可是正中宅門不算是建築物裡的共有部分嗎?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應該不會是「有必要時我可以隨便用別人家大門」的意思吧?
希望明白的人可以就這法條舉個例子說明一下...感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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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想請問一下,這個法條所敘述的是一個怎樣的情形啊?
「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指的是公寓大樓裡,別人家外面的大門嗎?
可是正中宅門不算是建築物裡的共有部分嗎?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應該不會是「有必要時我可以隨便用別人家大門」的意思吧?
希望明白的人可以就這法條舉個例子說明一下...感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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