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善意受讓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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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年滿17,因染上不良惡習,故取父之名錶一只,偽稱自己所有
,以2萬元價格出售給乙並交付之,甲父發現後相當生氣,向乙請求
返還該錶,乙則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該錶所有權.
試問:誰的主張有理? (出自李淑明老師的民法入門)

此題老師的解答為:因甲乙間所為移轉該錶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以因
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乙自無由主張善意取得該錶
所有權,是以甲父得向乙請求返還該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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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什麼無法適用善意受讓保護呢? 看來似乎都符合其三大條件:
1:儘管無處分權存在,但處分人卻具有公示原則下的權力外觀,亦即
在動產,處分人為動產的占有人
2:受讓人善意相信處分人享有處分權
3:處分人和受讓人間有法律行為

請民法高手幫忙解惑 謝謝^^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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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3-04
老師的解答就是指你的第三個條件不符合。無法律行為<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03-07
請問可否用949和950(善意受讓例外)
Daniel avatarDaniel2014-03-10
乙若善意不是可主張善意取得嗎,我怎覺得老師的解釋比
較像無權代理?
Mary avatarMary2014-03-11
我的理解是:因為無權代理,加上他爸不承認,所以該物權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3-15
行為不生效力。約等於兩人間未曾有法律行為,所以無善意
取得的問題。
但我很久沒念民法了,有錯請多指正...
David avatarDavid2014-03-19
mesa大說的應該是對的 限制行為能力經承認才有法律效果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3-23
我最近有念到無權處分,法條是118>948>949>950
Carol avatarCarol2014-03-28
但老師教時沒講到未成年(所以我不知道能不能這樣套)
Yuri avatarYuri2014-04-01
是mese大才對...
Callum avatarCallum2014-04-01
無權代理人排除未成年人(目的性限縮),m大是對的
Dinah avatarDinah2014-04-04
出售是買賣契約 345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承認 79無效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4-06
唉 本題哪來無權代理……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4-08
這題應該跟無權代理沒有關係 因為甲是以自己的名義跟乙
為買賣契約的 而之所以無法主張善意取得是因為從民法
的規範意旨來看 其保護未成年人應優先於保護交易安全
所以甲父不同意 則甲乙間的債權物權行為均無效 我的淺
見 若有錯請指正一下~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4-12
同意樓上,保護未成年人
Eartha avatarEartha2014-04-15
1.本題屬無權處分2.本題的確構成善意取得3.此時面臨真正
所有權人的損害,究竟未成年的無權處分人負擔以保護交易
安全,還是善意取得人負擔?4.基於我國立法政策考量,基於
保護未成年人立場,善意取得人應退讓
Daniel avatarDaniel2014-04-15
茲再補充:我的論述不涉及118,因為無權處分的前提是有意
思表示能力。而限行人甲的債權與物權行為一開始皆是因未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4-17
得法代同意,都因79效力未定(物權,處分行為也是契約行為
),今甲父拒絕同意,致皆無效,才有第三人善取發生。我
跟es大論述有點不同,但結論同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4-18
啊~我錯了,從我自己的補充推論發現跟本沒無權處分,跟
本不用討論善意取得,就只是很簡單的79適用問題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4-19
79就比118前面了,79就是用來保護未成年的,無權處分就是
要有處分的意思能力,甲只是限行人而已。綜上,79就夠用,
幹嘛又用118又善取又價值權衡?多此一舉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4-21
嗯嗯 我沒看到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教了,那這樣我的
Belly avatarBelly2014-04-25
問題釐清了,是79無效沒錯
Olga avatarOlga2014-04-29
本來就不用討論無權處分 只是仍有善意取得的問題 因為
甲本來就有跟乙訂約,善意取得就是要保護相對人善意信
賴契約存在而設的 只是因為甲是未成年人所以才打掉的
James avatarJames2014-04-30
個人認為還是要判斷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
Joseph avatarJoseph2014-05-05
但題目甲17歲 限制行為能力與第三人定契約為效力未定
所以也不用考慮善意受讓問題囉!(但題目如為完全行為人
就可以考申論題了)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5-09
想問實務上是保護未成年人優先於交易安定性嗎?謝謝大家
John avatarJohn2014-05-14
民法的立法意旨就是以保護未成年人為第一考量哦!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5-15
如果"不考慮契約問題" 則本題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之物權
Hardy avatarHardy2014-05-19
行為,乃無損益之中性行為,類推適用民77但書規定,限制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5-20
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為之,無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Ula avatarUla2014-05-24
該無權處分行為雖未經有權利人之事前同意而效力未定,但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05-29
只要第三人善意不知乙無權處分,即可依善意受讓規定取得
該標的物所有權。以上補充無權處分和限制行為人的關係。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6-02
在這裡跟大家和平的討論法律問題真的很開心。我想我的立
論跟思考脈絡是這樣的:我認知(自認的)的無權處分要處
理的前提,是法律行為符合成立與生效要件(第一層次)後
,為處理交易安全保護,始生善意取得(第二層次)。本題
在第一層次的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中的當事人行為能力
已有問題,在此立法者已有79條因應,在此意味著未成年優
先保護目的已達。所以才不用管見以為的第二層次中的無權
處分與善意取得處理,這或許也是李師沒有再論及的原因。
當然我記得這裡王師,吳從周師有文章。但就法律體系的思
考順序我是這樣推的。當然在考試時,或許我會再用無權處
分善取來增加版面,但是我覺得於此適用79已足解決此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