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0條第四款之規定是說,因不法原因而未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不法原因損益在雙方時不返還,單方損害在給付者不返還,在利益受領者一方則可以請求返還,請問利益的一方是說遭受脅迫嗎?還是有甚麼別的例子?實在想不通才來問板上各位,請各位幫忙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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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不法原因損益在雙方時不返還,單方損害在給付者不返還,在利益受領者一方則可以請求返還,請問利益的一方是說遭受脅迫嗎?還是有甚麼別的例子?實在想不通才來問板上各位,請各位幫忙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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