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195條跟連帶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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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民法第195條,說明人格權受所侵害的慰撫金,不能讓與跟繼承

但是195第三項寫說「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及
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的問題是,關於民法第194跟195第三項,是否算是第195條第二項中關於慰撫金不得讓
與跟繼承的例外呢?

2.另外連帶負賠償責任,老師在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舉的例子是:A、B、C一起打D,D可
以決定告ABC其中一個。但是因為是連帶賠償責任,三個人都應負擔賠償責任,,而賠償
金額假如是9萬,則由三個人共同負擔。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另外「代理」老師的書上說,「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不負擔任何義務,自亦無庸得其同
意或承認」根據這段,委任他人為代理人,是可以不用他人同意的意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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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6-09-13
1.是 沒錯 2.一人為清償就消滅 剩下內部的分擔額
Joseph avatarJoseph2016-09-16
聽樓上的準有錯
Connor avatarConnor2016-09-21
超暗黑XDDDD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09-23
用詞不太精確
Lucy avatarLucy2016-09-26
1,就194而言,實務不承認餘命損害(直接被害人生命權受
侵害就死亡了無從作為權利歸屬主體),194是間接被害人
的固有權(有學者認為此固有權即為間接被害人的身分權)
,並不是從直接被害人那繼承而來的。195III同樣是被害
人自己固有身分法益侵害的規定,跟繼承也無關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10-01
3.代理的部分,「授予代理權」是單獨行為所以毋庸得他
方同意或承認;但如果是「委任」則屬於契約行為,以雙
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10-04
(修正一下,應該說194、195都是間接受害人固有權受侵
害的法律效果)
Andy avatarAndy2016-10-08
謝謝c大,所以194、195條,都是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
偶等「間接」受到人格權的侵害嗎?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6-10-09
194是這種結構的典型;195III部分,就我自己理解,雖然
也有這種間接地人格權受有侵害的態樣,但也包括直接受
侵害的情形。前者如:行為人綁架或傷害未成年子女,直
接侵害其身體自由權,而家長的親權乃間接地受有侵害;
後者如:行為人與妻通姦,夫之配偶權則屬於直接受侵害
。不過侵權行為造成間接或直接侵害,區分上似乎沒什麼
實益只是事實描述而已@@